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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 0018 S-2012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饭罐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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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H 0018 S-2012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饭罐头 2012 贵州 食品有限公司 八宝饭 罐头
Q/YH 0015S-2011 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5-15实施 2012-05-01发布 八宝饭罐头 Q/YH 0018S-2012 Q/YH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Q/YH 0018S-2012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规定制定,作为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八宝饭罐头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 本标准由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永红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开红、杨光林、谢永明 I 八宝饭罐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八宝饭罐头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3.1定义产品的生产、检验和贸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354 大米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16 食品中锡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835 红枣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 10164 核桃 GB/T 10782 蜜饯产品通则 GB/T 18672 枸杞(枸杞子) GB/T 21270 食品馅料 NY 5319 无公害食品 瓜子 QB 1006 罐头食品检验规则 QB 1007 罐头食品净重和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QB/T 3599 罐头食品的感官检验 ZBB 31072 莲子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于本标准。 3.1 八宝饭罐头 以糯米为主要原料,辅以莲子、豆沙、白砂糖 (或红糖)、红枣、枸杞、核桃仁、瓜子仁、蜜饯(蜜枣、葡萄干、菠萝干等)等八种或八种以上的原辅料,经清理、蒸煮前处理后,混合配料、装罐、封口、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八宝饭罐头食品。 4  要求 4.1  原辅材料 4.1.1  原料(糯米) 应符合GB 1354和GB 2715的规定。 4.1.2 莲子 应符合ZBB 31072的规定。 4.1.3 豆沙 应符合GB/T 21270的规定 4.1.4 蜜饯(蜜枣、葡萄干、菠萝干等) 应符合GB/T 10782的规定。 4.1.5 红枣 应符合 GB/T 5835 的规定。 4.1.6 核桃仁 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 4.1.7 枸杞 应符合 GB/T 18672 的规定。 4.1.8 白砂糖(或红糖) 应符合 GB 317 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4.1.9 瓜子仁 应符合NY 5319的规定。 4.1.1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 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 1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八宝饭之正常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八宝饭罐头应有的香甜可口的风味,甜度适中,无异味 组织形态 呈糯软状,软硬适度,糯米与各种原辅料均匀合成一体;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6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总汞(Hg)/(mg/kg) ≤ 0.02 铅(Pb)/(mg/kg) ≤ 0.2 锡(Sn)/(mg/kg) ≤ 200 铜(Cu)/(mg/kg)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规定。 4.5 食品添加剂 4.5.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种类及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单件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QB/T 3599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指标 5.2.1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5.2.3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5.2.5 锡 按GB/T 5009.16规定的方法检验。 5.2.6 铜  按GB/T 5009.1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 净含量 按QB 1007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按QB 1006中7.1规定的方法进行。 6.3 检验分类 6.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微生物指标。 6.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2~4.6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微生物指标除外)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7.3 运输 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 7.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 尘措施。 7.4 贮存 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 8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7.2~7.4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36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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