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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 0002 S-2012 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料(固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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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D 0002 S-2012 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料固态 2012 贵州 一代 食品有限公司 调味料 固态
Q/YD 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D 0002S-2012 调味料(固态) 2012-01-05发布 2012-01-10实施 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YD0002S-2011 前 言 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批准。 本标准由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龙良、彭启蓉、袁江凌。 调味料(固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代系列调味料(固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优质生姜、大蒜、葱、花椒等为原料,经清洗、切片、干燥、粉碎等现代工艺加工而成的系列调味料(固态)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的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NY/T1073 脱水姜片和姜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9年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3.1 按原料品种分为:生姜粉、大蒜粉、葱粉、花椒粉、胡椒粉等。 3.2 按包装分为:瓶装系列、袋装系列。 3.3 按单一原料和复合原料产品分为:单一型调味料和复合型调味料。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使用的原料应新鲜、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无虫蛀,应具有原料应有的色泽,天然芳香味或辛辣味。 4.1.2 使用添加辅料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的卫生标准,无异味、无霉变。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本品应有色泽 气味、滋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滋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粉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 标 水分,% ≤6.0 粗细度,(80目筛通过率) ≥80 总灰分(以干基计),% ≤8.0 酸不溶性灰分(以干基计),% ≤2.3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4.5.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先观其整批外包装形状,标志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抽样开箱检查包装袋、瓶的外观,标志,特别注意有无破裂、渗漏,记录其程度。 5.2 感官 采用感官品评法进行。 5.3 理化指标的检验 5.3.1 水分的测定按GB5009.3进行。 5.3.2 粗细度的测定,将100g样品放于80目的筛子内震荡4分钟,对筛上残留物量进行称重。 5.3.3 总砷的测定按GB/T5009.11进行。 5.3.4 铅的测定按GB5009.12进行。 5.3.5 总灰分的测定按GB/T12729.7 规定进行。 5.3.6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按GB/T12729.9 规定进行。 5.4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 5.4.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4789.2进行。 5.4.2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4789.3进行。 5.4.3 沙门菌群的测定按GB4789.4进行。 5.4.4 志贺氏菌的测定按GB/T4789.5进行。 5.4.5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按GB4789.10进行。 5.5 净含量检验按JJF1070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每批次投料生产的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袋装产品的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10袋进行检验;外观检验后,其中5袋用于留样,5袋用于感官、理化检验。当该批次产品数量大于12000袋时,每增加1000袋,则增加抽样1袋用于理化检验。 6.2.2 瓶装产品的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小于10瓶进行检验;外观检验后,其中5瓶用于留样,5瓶用于感官、理化检验。当该批次产品数量大于6000瓶时,每增加1000瓶,则增加抽样1瓶用于理化检验。 6.3 检验与判定 6.3.1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粗细度、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2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要求中4.2~4.6的全部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6.4.2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复检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6.4.3 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应采用密闭包装,包装材料应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并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躁、通风良好、清洁卫生的场所,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 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袋装产品12个月,瓶(盒)装产品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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