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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 0001S-2013 沈阳眼宝食品有限公司 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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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BS 0001S-2013 沈阳眼宝食品有限公司 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 0001 2013 沈阳 食品有限公司 羊肝羹 系列 凝胶 糖果
Q/YBS 0001S-2013           Q/YBS 沈阳眼宝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YBS 0001S-2013 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 2013-08-20发布         2013-09-19实施   沈阳眼宝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YBS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安全性指标依据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沈阳眼宝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穆宝成、穆琳璇、葛锺元、徐延明。 本标准所代替历年版本发布情况为: Q/YBS 0001S-2010. Q/YBS 0001S-2013 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符合本标准3定义产品生产、检验和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鲜(冻)畜禽肉卫生标准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5 葡萄糖浆   GB/T 20883 麦芽糖浆 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羊肝羹系列(凝胶糖果):以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葡萄糖浆、麦芽糖浆、羊肝、豆沙(红豆或绿豆经蒸煮、研磨、熬制而成)为主料,按口味不同分别添加红豆、绿豆、板栗、草莓、蓝莓、桃、VC、加钙, 以及与之相应口味的香精,添加食品添加剂琼脂、卡拉胶、山梨酸、山梨酸钾、改性大豆磷脂、蔗糖脂肪酸 酯、乙基麦芽酚、维生素C、乳酸钙、β-胡萝卜素、食用香精,经一定熬制工艺成型的不同口味的羊肝羹凝胶果糖系列产品。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白砂糖、赤砂糖、绵白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2 麦芽糖浆、葡萄糖浆:应分别符合GB/T 20883、GB/T 20885的规定。 4.1.3 羊肝:应符合GB 2707、GB 2762的规定。 4.1.4 红豆、绿豆:应符合GB2715、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1.5 辅料: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和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各品种色泽均匀一致,羹面晶莹光亮或有相应品种可见颗粒物 滋、气味 具有各品种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态完整、组织紧密有弹性、表面光滑或表面和内部有相应品种颗粒物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30 总糖/%               20-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 2760执行 Q/YBS 0001S-2013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细菌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8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将样品倒入白瓷盘内,在自然光下观察其组织状态、色泽,嗅其气味、尝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2 糖 按GB/T 5009.8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 微生物指标 5.3.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5.3.3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Q/YBS 0001S-2013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测量。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验收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本公司质量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6.2.1 组批 以同一品种的原料、同一工艺、同一班次所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2.2 抽样 产品以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样本以单位为袋,按SC/T 3016规定执行。 分别做感官特性、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和留样用。 6.3 检验分类 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4 出厂检验 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需对出厂的产品,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糖、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5.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5.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包装应完整、严密无破损,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中防止日晒、雨雪淋湿,防止挤压。装卸时避免跌落、碰撞。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有污染、有腐蚀的物品同处存放。地面应铺设垫架,距离地面、墙壁不少于10cm,距离棚顶不少于20cm。 Q/YBS 0001S-2013 7.5 保质期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的包装、运输、贮存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计,产品保质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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