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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G
0001
S-2013
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
果味糖浆
2013
济南
真果
食品有限公司
果味
糖浆
Q/XZG 0001S-2013
Q/XZG
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ZG 0001S-2013
果味糖浆
2013-10-30发布 2013-10-30实施
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
果味糖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味糖浆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活饮用水、白砂糖、浓缩果汁、食用葡萄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柠檬酸钠、安赛蜜、山梨酸钾、食用色素、食用香精等,经调配、灌装、包装而制成的果味糖浆。本产品应稀释7倍或以上后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0.1 食品添加剂 胭脂红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2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钠
GB 7655.1 食品添加剂 亮蓝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17 食品添加剂 焦糖色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饮料中总酸的测定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风味不同分为橙、草莓、青苹果、哈密瓜、水蜜桃等口味。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2 浓缩果汁(橙、草莓、青苹果、哈密瓜、水蜜桃)
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4.1.3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4.1.4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5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6 胭脂红
应符合GB 4480.1的规定。
4.1.7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4.1.8 柠檬酸钠
应符合GB 6782的规定。
4.1.9 亮蓝
应符合GB 7655.1的规定。
4.1.10 焦糖色
应符合GB 8817的规定。
4.1.11 山梨酸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4.1.12 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4.1.13 食用香精
应符合QB 1505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混匀→计量→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色泽
具有各品种固有的色泽,色泽均一
组织状态
为混浊液体,粘稠适度,允许有少量沉淀物
滋味与气味
具有各品种固有的气味与滋味,酸甜适中、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酸度/(°T)
0.5~4.0
总砷(以As计)/(mg/kg) ≤
0.2
铅(以Pb计)/(mg/kg) ≤
0.05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g/100g) ≥
3.0
食品添加剂
按GB 2760规定执行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
霉菌 (cfu/ml) ≤
10
酵母菌(cfu/ml) ≤
1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打开包装,取200ml样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置于自然光线明亮处,目视、鼻嗅、口尝。
7.2 理化检验
7.2.1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7.3.4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检验。
8 检验规则
8.1 检验方法
产品稀释7倍或以上检验。
8.2 组批与抽样
按规定每批次随机抽取样品,每次检验样品不少于1kg。检验应每批不少于一次,检验项目为标准的感官、净含量、大肠杆菌和菌落总数指标。
8.3 出厂检验
8.3.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3.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8.4 型式检验
8.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4.2 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8.5 判定规则
8.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为合格。其中任一项目不符合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仍不符合标准,则判为不合格。
8.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为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标准即判为不合格,其他项目不符合标准可加倍抽样复检,仍不符合标准,则判为不合格。
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9.1 标志、标签
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包装应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袋或容器,包装应完整、无破损、无污染。
9.2.2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氯乙烯、聚苯乙烯,应分别符合GB 9681、GB 9687、GB 9688、GB 9689的规定。
9.2.3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
9.2.4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9.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9.4 贮存
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9.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存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
9.4.3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