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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YG
0001
S-2012
关岭自治县花江肖玉刚老字号香料厂
香辛料调味粉
2012
自治县
花江肖玉刚
老字号
香料厂
香辛料
调味
Q/XYG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XYG 0001S—2012
香 辛 料 调 味 粉
2012―03―25发布 2012―03-25实施
关岭自治县花江肖玉刚老字号香料厂 发布
Q/XYG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关岭自治县花江肖玉刚老字号香料厂提出。
本标准由关岭自治县花江肖玉刚老字号香料厂批准。
本标准由关岭自治县花江肖玉刚老字号香料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清伟、肖玉刚。
Q/XYG 0001S—2012
香 辛 料 调 味 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辛料调味粉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椒、胡椒、八角、茴香、草果等可食用的植物性香辛料为原料,经磨碎等工艺制成的花椒粉、胡椒粉等单一型香辛料调味粉,亦适用于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香辛料配制而成的复合型香辛料调味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6 香辛料和调味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蒸馏法)
GB/T 12729.7 香辛料和调味品 总灰分的测定
GB/T 12729.9 香辛料和调味品 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Q/XYG 0001S—2012
加工本品所用的原料应干燥、无虫蛀、无霉变、无污染、无夹杂物。具有该原料应有的
色泽、天然的芳香味和辛辣味。
3.2 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项 目
要 求
形态
干爽的粉末状,无霉变
色泽
呈现本品固有的色泽,均匀一致
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辛辣和芳香味,无异味
杂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卫生指标(见表2)
表2
项 目
指 标
磨碎细度(0.2mm孔径筛,振筛4分钟,筛上残留量),%
≤2.5
水分,%
≤14
总灰分, %
≤10
酸不溶性灰分,%
≤5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Pb),mg/kg
≤1.0
3.4 微生物指标(见表3)
表3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注:表内各项指标的检测只限于即食类香辛料调味粉
3.5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Q/XYG 0001S—2012
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将少许样品置于清洁白瓷盘中,目测其形态、色泽、杂质。品尝、嗅觉其滋味、香气。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筛上残留量的测定:将试验样品放入0.2mm孔径筛中,振动4 分钟后称重。
4.2.2 水分按GB/T 12729.6规定进行。
4.2.3 总灰分按GB/T 12729.7规定进行。
4.2.4 酸不溶性灰分按GB/T 12729.9规定进行。
4.2.5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
4.2.6 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的测定按GB 4789.2进行。
4.3.2 大肠菌群的测定按GB 4789.3进行。
4.3.3 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验分别按GB 4789.4、GB/T 4789.5和GB 4789.10进行。
4.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以每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且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袋样品,其中3袋作检验样品,另3袋作备检样品。
5.3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所有要求。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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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b、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判定
5.5.1 出厂检验项目或型式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5.5.2 当出厂检验或型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进行复验。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产品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袋包装,包装封口应严密,不得泄漏。
6.2 标志
6.2.1 产品包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2.2 食品标签上应分别注明“即食类”或“非即食类”字样。
6.3 运输
在产品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在阴凉、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产品保质期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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