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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FQ
0005S-2012
果醋饮料
0005
2012
饮料
Q/XFQ
丹东幸福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XFQ 0005S-2012
代替Q/XFQ 063-2009
果 醋 饮 料
2012-01-16发布 2012-02-29实施
丹东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XFQ 0005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XFQ 063-2009《果醋饮料》。
本标准与Q/XFQ 063-2009的主要差异:
——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由丹东幸福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玉松、孙学达、孙伟、张丽达、戚志华。
本标准历次发布版本情况为:
——Q/XFQ 063-2009。
Ⅰ
Q/XFQ 0005S-2012
果 醋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醋饮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浓缩果汁、表面发酵果醋为原料,适量添加净化水、白砂糖、果葡糖浆等,经调配而成的各种果醋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792 碳酸饮料(汽水)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GB/T 20882 果葡糖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果醋饮料按原料不同分为:短梗五加果醋饮料、草莓醋饮料、苹果醋饮料、山楂醋、葡萄醋等饮料。
4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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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原辅材料
4.1.1 短梗五加果:应符合卫生部短梗五加新资源公告的规定。
4.1.2 草莓、苹果、山楂、葡萄等水果:果实新鲜良好成熟适度,风味正常,无病虫害及霉烂果,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 规定。
4.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规定。
4.1.5 果葡糖浆:应符合GB/T 20882 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接近该品种鲜果或果汁的颜色
香 气
具有近似该品种果实的香气
滋、气味
具有近似该品种果实的滋味,酸甜适口,无异味
外 观
汁液透明,允许有少量果肉沉淀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要 求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g/100ml)
≥
12
总酸含量(1分子水柠檬酸) /(/100ml)
0.2-0.8
总砷(以As计)/(mg/l)
≤
0.20
铅(以Pb计)/(mg/l)
≤
0.05
二氧化硫残留量(So2)/(mg/kg)
≤
10
展青霉素(仅限于苹果汁、山楂汁)/(ug/L)
≤
5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9297规定。
4.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2
4.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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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T 10792中6.1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理化要求
5.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酸
按GB/T 12456 规定方法测定。
5.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5.2.5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测定
5.2.6 展青霉素
按GB/T 5009.185规定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组批
工艺条件、生产线、品种、规格相同的为一组批。
6.1.2 抽样方法和数量
每批随机抽取12瓶(罐)用作感官要求、净含量理化指标的检验,其中净含量测定3瓶(罐)。2瓶(罐)用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的检验,另4瓶(罐)留样备用。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检验部门按标准规定方法检验合格,出具合格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和大肠菌为每批必检项目,其他项目作不定期抽检。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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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有关规定,包装物的内包装为玻璃瓶,外包装为纸箱。包装封口应严密不泄露.
7.2.2 包装物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产品名称、生产日期。
7.3 运输
运输时采用货车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搬运时应轻拿轻放,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贮存库房应清洁干燥、通风。箱体码放距墙、离地20cm以上。严禁与有毒、有害或有腐蚀、有异味物品混存。
保质期在上述条件下:易开盖罐装12个月,玻璃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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