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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X
0001S-2012
调合芝麻油
0001
2012
调合
芝麻油
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23实施
2012-02-06发布
调和芝麻油
Q/WSX 0001S-2012
Q/WSX
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WSX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方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WSX 0001S-2012
调合芝麻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合芝麻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油为主要原料,以玉米油为辅料,经调制而成的调合芝麻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析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9111 玉米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的规定。
3.1.2 玉米油: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透 明 度
透明,允许微浊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1
Q/WSX 0001S-201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罗维朋比色法,25.4mm槽)
黄
≤
70
红
小麻香油
≤
15
机制香油
≤
18
水分及挥发物/%
≤
0.2
不溶性杂质/%
≤
0.1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6中4.3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限量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8955标准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5525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色泽
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不溶性杂质
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卫生指标
按GB 2716中10.2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产品为一批。按GB/T 5524规定进行。
5.2 出厂检验
2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色泽、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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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包装应严密,销售包装上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和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贮存专用的仓库内,仓库应卫生、阴凉、干燥,不应与非食用植物油混贮。不得与有异味或水分含量较高的物品混存。仓库应有防鼠设施,堆码整齐,应离地面不低于10cm。
在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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