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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X 0001S-2012 调合芝麻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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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SX 0001S-2012 调合芝麻油 0001 2012 调合 芝麻油
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3-23实施 2012-02-06发布 调和芝麻油 Q/WSX 0001S-2012 Q/WSX 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WSX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万顺祥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方杰。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WSX 0001S-2012 调合芝麻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合芝麻油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芝麻油为主要原料,以玉米油为辅料,经调制而成的调合芝麻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析法 GB/T 552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3 芝麻油 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 GB 19111 玉米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芝麻油:应符合GB/T 8233的规定。 3.1.2 玉米油: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透 明 度 透明,允许微浊 滋、气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1 Q/WSX 0001S-201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罗维朋比色法,25.4mm槽) 黄 ≤ 70 红 小麻香油 ≤ 15 机制香油 ≤ 18 水分及挥发物/% ≤ 0.2 不溶性杂质/% ≤ 0.1 3.4 卫生指标 应符合GB 2716中4.3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及限量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8955标准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按GB/T 5525规定进行。 4.2 理化指标 4.2.1 色泽 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不溶性杂质 按GB/T 5529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卫生指标 按GB 2716中10.2规定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包装规格产品为一批。按GB/T 5524规定进行。 5.2 出厂检验 2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色泽、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净含量。 Q/WSX 0001S-2012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包装应严密,销售包装上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6.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和腐蚀性的货物混放、混装,运输中应防止挤压、暴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 6.4 贮存 产品贮存专用的仓库内,仓库应卫生、阴凉、干燥,不应与非食用植物油混贮。不得与有异味或水分含量较高的物品混存。仓库应有防鼠设施,堆码整齐,应离地面不低于10cm。 在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8个月。 3 Q/WSX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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