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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WD
0002
S-2015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红枣饮料酒
2015
山东
酒业
集团有限公司
红枣
饮料
Q/SOM ××××—××××
Q/WWD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WD 0002S-2015
红枣饮料酒
2015-02-17发布 2015-02-20实施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1
Q/WWD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照勇、李宏身、杜玉山。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城北。
III
红枣饮料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饮料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以大曲、酿酒活性干酵母为发酵剂,经发酵、蒸馏、调配而成的红枣饮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红枣 破碎 发酵 发酵酒 调配 过滤 灌装 成品。
蒸馏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标
色泽和外观
红色或棕红色或浅黄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香气优雅、纯正舒适
口味
醇和谐调,绵甜爽净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 vol)
21.0~46.0
总酸(以乙酸计)/(g/L) ≤
5.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10
甲醇 /(g/L) ≤
2.0
氰化物(以HCN计)/(mg/L) ≤
8.0
铅(以Pb计)/(mg/kg) ≤
0.2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7、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酒精度、总酸、总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酯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甲醇、氰化物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经调配、灌装、包装后的,质量、规格、品种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6.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总糖、甲醇、净含量和标签。
6.3.1.2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757相应要求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BB/T 0018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7.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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