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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WD 0002 S-2015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红枣饮料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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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WD 0002 S-2015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红枣饮料酒 2015 山东 酒业 集团有限公司 红枣 饮料
Q/SOM ××××—×××× Q/WWD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WD 0002S-2015 红枣饮料酒 2015-02-17发布 2015-02-20实施 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 1 Q/WWD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照勇、李宏身、杜玉山。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万德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无棣县城北。 III 红枣饮料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红枣饮料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红枣为原料,以大曲、酿酒活性干酵母为发酵剂,经发酵、蒸馏、调配而成的红枣饮料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红枣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 12697 果酒厂卫生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BB/T 0018 包装容器 葡萄酒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红枣 破碎 发酵 发酵酒 调配 过滤 灌装 成品。 蒸馏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标 色泽和外观 红色或棕红色或浅黄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香气 香气优雅、纯正舒适 口味 醇和谐调,绵甜爽净 风格 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酒精度(20℃)/(% vol) 21.0~46.0 总酸(以乙酸计)/(g/L) ≤ 5.0 总酯(以乙酸乙酯计)/(g/L) ≥ 0.2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10 甲醇 /(g/L) ≤ 2.0 氰化物(以HCN计)/(mg/L) ≤ 8.0 铅(以Pb计)/(mg/kg) ≤ 0.2 酒精度标签标示值与实测值不得超过±1.0%。 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100%酒精度折算。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7、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酒精度、总酸、总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总酯 按GB/T 1034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甲醇、氰化物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每次经调配、灌装、包装后的,质量、规格、品种相同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6.2.1 在成品库内随机取样,抽样单位以瓶计。 6.2.2 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不应少于8瓶(总数不少于3000ml),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酒精度、总酸、总酯、总糖、甲醇、净含量和标签。 6.3.1.2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757相应要求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玻璃瓶,应符合BB/T 0018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7.4.2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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