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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 0001 S-2015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鱼肉蛋白肽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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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J 0001 S-2015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鱼肉蛋白肽粉 2015 滨州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鱼肉 蛋白
Q/SOM ××××—×××× Q/ WJ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J 0001S-2015 鱼肉蛋白肽粉 2015-02-20发布 2015-03-01实施 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3 Q/WJ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滨州万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珊珊,罗永康,徐萍。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鱼肉蛋白肽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鱼肉蛋白肽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鱼肉、鱼糜为原料,经清洗、打浆、酶解、灭酶、分离、浓缩、干燥等工艺制成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5000Da肽段为主要成分的可直接食用或冲调食用的鱼肉蛋白肽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32 鱼糜制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3527 蛋白酶制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SN/T 1880.5 进出口食品包装卫生规范 第5部分:金属包装 SC/T 3702 冷冻鱼糜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鲜(冻)鱼肉 应选用无异味、无腐败、无变质、无污染的新鲜或解冻鱼肉,并应符合 GB 2733、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 (冷冻)鱼糜 应符合GB 10132、SC/T 3702的规定。 3.1.3 蛋白酶 应符合GB/T 23527的规定。 3.1.4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鱼肉、鱼糜→预处理 →打浆→酶解→灭酶→分离→浓缩→干燥→包装→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白色或淡黄色,色泽均匀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和滋味,无焦糊和其它异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7.0 灰分/(g/100g) ≤ 7.0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 85.0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 ≥ 85.0 粗脂肪(以干基计)/(g/100g) ≤ 0.8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 Cd 计)/(mg/kg) ≤ 0.1 甲基汞(以Hg计)/(mg/kg) ≤ 0.5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1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5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CFU/g) ≤ 25 酵母/(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照GB 2992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称取10g被测样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用玻棒将其均匀摊平,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然后再用100ml 80℃左右蒸馏水将搪瓷皿中试样洗入250mL烧杯中,待完全溶解稀释后,立即嗅其香气。用温水漱口,品尝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执行。 6.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相对分子质量小于5000Da的蛋白质水解物所占比例 按SB/T 10634附录A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粗脂肪 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甲基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 按GB 29921 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工艺条件生产、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3个最小包装单位样品,用取样工具伸入每袋的3/4处取样,所取试样不得少于100 g。 将采取的试样混匀,装入清洁、干燥、带磨口玻璃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班次、产品类别、批号、取样日期和地点。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微生物检验按无菌操作取样。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要求、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塑料材料和金属罐,应符合GB 9683和SN/T 1880.5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产品包装完好情况下,保质期为18个月(复合塑料包装)和24个月(金属罐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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