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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DHF
0001
S-2012
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
畜、禽肉类腌腊食品
2012
贵阳
食品厂
禽肉
类腌腊
食品
Q/WDHF
贵 州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WDHF 0001S—2012
畜、禽肉类腌腊食品
2012―05―20发布 2012―05—20实施
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 发布
Q/WDHF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制定。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提出。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贵阳乌当弘福食品厂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发越。
Q/WDHF 0001S—2012
畜、禽肉类腌腊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类腌腊食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或冻)猪肉、鸡肉、鸭肉为原料,以食盐、花椒等为辅料,经腌制、烘烤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腊肉、元宝鸡、板鸭等肉类腌腊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监总局(2005)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鲜、冻禽肉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食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Q/WDHF 0001S—2012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本品正常的颜色,有光泽
组织状态
呈本品固有状态,完整,干爽,表面光洁明亮,无异物附着,无粘液,无霉斑,切面紧密,有光泽
气 味
具有本品固有的腊香味,无哈喇等异味
滋 味
呈本品固有滋味,咸度适中,香味浓郁
3.3 理化卫生指标
理化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项 目
指 标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腊肉、元宝鸡≤0.50
板鸭≤2.50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腊肉、元宝鸡≤4.0
板鸭≤1.6
苯并(a)芘a,μg/kg
≤5
铅(Pb),mg/kg
≤0.2
无机砷(以As计),mg/kg
≤0.05
镉(Cd),mg/kg
≤0.1
总汞(以Hg计),mg/kg
≤0.05
食盐(以NaCl计),g/100g
≤8.0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kg
≤30
注:a为烟熏腌腊肉制品的检测项目
3.4 食品添加剂
3.4.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3.4.2 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品种和添加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5 净含量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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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按感官品评法进行。
4.2 理化卫生检验
4.2.1 无机砷的测定按GB/T 5009.11进行。
4.2.2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进行。
4.2.3 镉的测定按GB/T 5009.15进行。
4.2.4 总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进行。
4.2.5 苯并(a)芘的测定按GB/T 5009.27进行。
4.2.6 酸价和过氧化值的测定应首先按GB/T 5009.44规定的方法从样品中提取油脂,然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进行分析。
4.2.7 亚硝酸盐的测定按GB 5009.33进行。
4.2.8 食盐的测定按GB/T 9695.8进行。
4.3 净含量检验
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应以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 抽样
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kg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将样品分为2份,其中1份作检验样品,另1份作备检样品。
5.3 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5.3.1.2 感官要求、过氧化值和酸价为出厂必检项目。预包装食品还应检测净含量。
5.3.2 型式检验
5.3.2.1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Q/WDHF 0001S—2012
a、原料产地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5的全部内容。
5.4 判定
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对备检样品进行不合格项的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6.1 包装
预包装食品应采用符合国家卫生规定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6.2 标志
预包装食品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6.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合装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库房内,产品与地面间应有木板隔离,离地离墙不得少于20cm.。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6.5 保质期
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存放条件下,预包装产品保质期6个月,散装产品保质期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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