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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D 0002 S-2015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干桂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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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D 0002 S-2015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干桂圆 2015 无棣 食品有限公司 桂圆
Q/WAD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AD 0002S-2015 干桂圆 2015-01-27发布 2015-01-28实施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Q/WAD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干桂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桂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桂圆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烘干、挑拣、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干桂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32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7 干果(桂圆、荔枝、葡萄干、柿饼)中总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干桂圆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桂圆→清洗→烘干→挑拣→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果肉呈半透明、肉色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 滋味与气味 味甜,具有桂圆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性 状 果肉与果核易剥离,组织紧密,无虫蛀,无霉变,柔韧适度 杂 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以可食物质计)/(g/100g) ≤ 25.0 总酸(以可食物质计、以柠檬酸计)/(g/100g) ≤ 1.5 铅(以Pb计)/mg/kg ≤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3 六六六/( mg/kg) ≤ 0.05 滴滴涕/ (mg/kg) ≤ 0.05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组织状态与杂质 正常室温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 5.1.2 滋味与气味 在室温下,取一定量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 5.2.2 总酸 按GB/T 5009.187的规定进行。 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 5.2.4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测定。 5.2.5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检验人员随机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低于5kg,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5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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