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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AD
0002
S-2015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干桂圆
2015
无棣
食品有限公司
桂圆
Q/WAD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WAD 0002S-2015
干桂圆
2015-01-27发布 2015-01-28实施
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Q/WAD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无棣安德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孔德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干桂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桂圆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干桂圆为主要原料,经清洗、烘干、挑拣、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干桂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32 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7 干果(桂圆、荔枝、葡萄干、柿饼)中总酸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干桂圆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桂圆→清洗→烘干→挑拣→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果肉呈半透明、肉色呈黄亮棕色至深棕色
滋味与气味
味甜,具有桂圆特有的香味,无异味
性 状
果肉与果核易剥离,组织紧密,无虫蛀,无霉变,柔韧适度
杂 质
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以可食物质计)/(g/100g) ≤
25.0
总酸(以可食物质计、以柠檬酸计)/(g/100g) ≤
1.5
铅(以Pb计)/mg/kg ≤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3
六六六/( mg/kg) ≤
0.05
滴滴涕/ (mg/kg) ≤
0.05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5.1.1 色泽、组织状态与杂质
正常室温光线下,将样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迎光观察其状态、色泽及杂质。
5.1.2 滋味与气味
在室温下,取一定量被测样品,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检验有无异常气味与滋味。
5.2 理化检验
5.2.1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
5.2.2 总酸
按GB/T 5009.187的规定进行。
5.2.3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
5.2.4 二氧化硫残留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测定。
5.2.5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检验人员随机抽样,每批产品抽样基数不低于5kg,抽取样品数量不少于500g;样品平均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检。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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