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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MG 0001 S-2014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玫瑰花冠(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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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MG 0001 S-2014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玫瑰花冠瓣 2014 济南 玫瑰 制品 开发有限公司 花冠
Q/SOM ××××—×××× Q/TYMG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MG 0001S-2014 玫 瑰 花 冠(瓣) 2014-02-10发布 2014-02-20实施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1 Q/TYMG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娟、丁正奎。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名称: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平阴县工业园区文化街中段路北 III 玫瑰花冠(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玫瑰花冠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平阴重瓣红玫瑰(产地:中国平阴玫瑰之乡—玫瑰镇)为主要原料,经挑拣(不去蒂或去蒂)、烘干、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玫瑰花冠、玫瑰花瓣。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23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858 水果 蔬菜产品中干物质和水分含量的测定方法 GB/T 17527 胡椒精油含量测定方法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平阴重瓣红玫瑰 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生长的重瓣红玫瑰(Rosa rugosa cv.Plena)及具有重瓣红玫瑰血统的玫瑰品种群。 3.2 玫瑰花冠 重瓣红玫瑰鲜花(半开杯状花)不去蒂经烘干制成的产品。 3.3 玫瑰花瓣 重瓣红玫瑰鲜花(半开杯状花)经去蒂后烘干制成的产品。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平阴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GB/T 19696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材料→挑拣(去蒂或不去蒂)→烘干→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颜色、香气 紫红色或绛紫红色、香气浓郁 紫红色或绛紫红色, 颜色较淡,香气淡 香气较浓郁 性 状 玫瑰花冠呈半开杯状,玫瑰花瓣呈片状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特级 一级 二级 水分/(g/100g) ≤ 10.0 精油含量/(mg/100g) ≥ 0.07 0.05 0.04 表2 理化指标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2 铬(以Cr计)/(mg/kg) ≤ 1.0 汞(以Hg计)/(mg/kg) ≤ 0.01 铅(以Pb计)/(mg/kg) ≤ 0.50 砷(以As计)/(mg/kg) ≤ 0.50 镉(以Cd计)/(mg/kg) ≤ 0.10 六六六/(mg/kg) ≤ 0.10 滴滴涕/(mg/kg) ≤ 0.10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75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目测及嗅觉检测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T 885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精油含量 按GB/T 1752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铬 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2.10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2.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 6.2.1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13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在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抽样数量不得少于25件(样品量不少于500g),在抽取的样品中确定10件(或500g),分别用于各项检验。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产品内包装采用真空热封性能好,不透气的透明使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cm。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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