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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C
0006
S-2015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代用茶
2015
山东省
茶叶
有限公司
用茶
Q/TYC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C 0006S-2015
代替Q/TYC 0006S-2012
代用茶
2015-05-27发布 2015-06-09实施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发布
6
Q/TYC 0006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TY C 0006S-2012《代用茶》。
本标准与Q/TYC 0006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要求”以及“表2 理化指标”;
——增加了“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删除了“附录A”;
——将“产品包装材料”明确修改为“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袋”。
本标准由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宗飚、 李振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2号。
III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金银花、荷叶、薄荷、枸杞、胖大海、柠檬、甘草等为原料,经挑选、拼配或不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代用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GB/T 29370 柠檬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NY/T 963 苦瓜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45/T 1047 茉莉花
DB61/T 909 苦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代用茶
指选用采用除茶( 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 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薄荷、荷叶等)、花类(菊花、金银花等)、果(实)类(枸杞、柠檬、胖大海、决明子等)、根茎类(甘草等)和混合类代用茶。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
5.1.1 菊花、山楂、决明子、葛根、桑叶、甘草、罗汉果、胖大海、茯苓、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桑葚、荷叶、龙眼肉、佛手、金银花、桃仁、黄精、阿胶、乌梅、木瓜、代代花、白果、百合、枣、青果(橄榄)、枸杞、栀子、桔梗、淡竹叶、槐花、槐米、酸枣、橘皮、薄荷、莲子、人参(人工种植)、牛蒡根
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5.1.2 茉莉花
应符合DB45/T 1047的规定
5.1.3 柠檬片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5.1.4 苦荞
应符合DB61/T 909的规定
5.1.5 苦瓜
应符合NY/T 9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拣剔→(拼配或不拼)→包装→成品→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具体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
汤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香气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叶类
花类
果(实)类
根茎类
混合类
水份/(g/100g) ≤
8.0
13.0
12.0
灰分/(g/100g) ≤
12.0
铅/(mg/kg) ≤
2.0
总砷(以As记)/(mg/kg)≤
0.5
镉(以Cd记)/(mg/kg) ≤
0.5
二氧化硫/(g/kg) ≤
0.1
六六六/(mg/kg) ≤
0.2
滴滴涕/(mg/kg) ≤
0.2
三氯杀螨醇/(mg/kg) ≤
1.0
氰戊菊酯/(mg/kg) ≤
0.5
敌敌畏/(mg/kg) ≤
0.1
乐果/(mg/kg) ≤
0.2
毒死蜱/(mg/kg) ≤
0.2
克百威/(mg/kg) ≤
0.1
三唑磷/(mg/kg) ≤
0.2
乙酰甲胺磷/(mg/kg) ≤
0.1
杀螟硫磷/(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mg/kg) ≤
0.005
展青霉素/(ug/kg ) ≤ ≤
50
注1:其他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注2:展青霉素仅适用于山楂制品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大肠菌落,MPN/100g ≤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6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按GH/T 10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7.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和抽样
8.1.1 具有相同花色、等级,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
8.1.2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量应大于或等于600g,
样品应分装在2个样品罐或样品袋,一份检验,一份复验或被查用。
8.2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2.1 出厂检验
8.2.1.1 每批产品出厂时,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2.1.2 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
8.2.2 型式检验
8.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二次。
8.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凡劣变、有较严重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
8.3.2 出厂检验时,其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8.3.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其中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可进行复检。
8.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检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袋,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