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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C 0006 S-2015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代用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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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C 0006 S-2015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代用茶 2015 山东省 茶叶 有限公司 用茶
Q/TYC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C 0006S-2015 代替Q/TYC 0006S-2012 代用茶 2015-05-27发布 2015-06-09实施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发布 6 Q/TYC 0006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TY C 0006S-2012《代用茶》。 本标准与Q/TYC 0006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术语和定义、分类、原料要求”以及“表2 理化指标”; ——增加了“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删除了“附录A”; ——将“产品包装材料”明确修改为“产品内包装材料采用塑料复合袋”。 本标准由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宗飚、 李振刚。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生产单位: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2号。 III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金银花、荷叶、薄荷、枸杞、胖大海、柠檬、甘草等为原料,经挑选、拼配或不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代用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GB/T 29370 柠檬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 GH/T 1091 代用茶 NY/T 963 苦瓜 NY/T 761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DB45/T 1047 茉莉花 DB61/T 909 苦荞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代用茶 指选用采用除茶( Camellia sinensis L.O.kunts) 以外、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可用于食品的植物芽叶、花、果(实)、根茎等为原料,经加工制作、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或煮)的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4 分类 根据原料的不同,产品可分为叶类(薄荷、荷叶等)、花类(菊花、金银花等)、果(实)类(枸杞、柠檬、胖大海、决明子等)、根茎类(甘草等)和混合类代用茶。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 5.1.1 菊花、山楂、决明子、葛根、桑叶、甘草、罗汉果、胖大海、茯苓、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桑葚、荷叶、龙眼肉、佛手、金银花、桃仁、黄精、阿胶、乌梅、木瓜、代代花、白果、百合、枣、青果(橄榄)、枸杞、栀子、桔梗、淡竹叶、槐花、槐米、酸枣、橘皮、薄荷、莲子、人参(人工种植)、牛蒡根 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5.1.2 茉莉花 应符合DB45/T 1047的规定 5.1.3 柠檬片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5.1.4 苦荞 应符合DB61/T 909的规定 5.1.5 苦瓜 应符合NY/T 963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拣剔→(拼配或不拼)→包装→成品→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观 具体各产品固有的色泽,无劣变、霉变,无杂质。 汤色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汤色。 香气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香气,无异气味。 滋味 具有各产品固有的滋味,无异味。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叶类 花类 果(实)类 根茎类 混合类 水份/(g/100g) ≤ 8.0 13.0 12.0 灰分/(g/100g) ≤ 12.0 铅/(mg/kg) ≤ 2.0 总砷(以As记)/(mg/kg)≤ 0.5 镉(以Cd记)/(mg/kg) ≤ 0.5 二氧化硫/(g/kg) ≤ 0.1 六六六/(mg/kg) ≤ 0.2 滴滴涕/(mg/kg) ≤ 0.2 三氯杀螨醇/(mg/kg) ≤ 1.0 氰戊菊酯/(mg/kg) ≤ 0.5 敌敌畏/(mg/kg) ≤ 0.1 乐果/(mg/kg) ≤ 0.2 毒死蜱/(mg/kg) ≤ 0.2 克百威/(mg/kg) ≤ 0.1 三唑磷/(mg/kg) ≤ 0.2 乙酰甲胺磷/(mg/kg) ≤ 0.1 杀螟硫磷/(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mg/kg) ≤ 0.005 展青霉素/(ug/kg ) ≤ ≤ 50 注1:其他指标应符合GB 2762、GB 2763的规定 注2:展青霉素仅适用于山楂制品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00 大肠菌落,MPN/100g ≤ 3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6 净含量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按GH/T 10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砷 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镉 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六六六、滴滴涕、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敌敌畏、乐果、毒死蜱、克百威、三唑磷、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 按NY/T 761规定的方法测定。 7.7.8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和抽样 8.1.1 具有相同花色、等级,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期间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 8.1.2 抽样方法按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样基数应大于或等于10kg,抽样量应大于或等于600g, 样品应分装在2个样品罐或样品袋,一份检验,一份复验或被查用。 8.2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8.2.1 出厂检验 8.2.1.1 每批产品出厂时,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2.1.2 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 8.2.2 型式检验 8.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二次。 8.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 检验结果判定 8.3.1 凡劣变、有较严重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 8.3.2 出厂检验时,其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8.3.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其中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可进行复检。 8.4 复检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标志、标检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同时,人参(人工种植)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的规定。 9.2 包装 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袋,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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