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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MG
0002
S-2013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速食阿胶糕
2013
济南
玫瑰
制品
开发有限公司
速食
阿胶
Q/SOM ××××—××××
Q/TYMG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MG 0002S-2013
速食阿胶糕
2013-12-20发布 2013-12-27实施
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6
Q/TYMG0002S-201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天源玫瑰制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正奎、秦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2
Q/TYMG 0002S-2013
速食阿胶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食阿胶糕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阿胶、黑芝麻、核桃、冰糖、黄酒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枸杞、红枣、桂圆、平阴重瓣红玫瑰、薄荷、莲子、蓝莓等辅料,经配料、熬制、冷却、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速食阿胶糕或者也称为固元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828 产品出厂检验抽样方法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835 红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0164 核桃
SB/T 10050 莲子
GB/T 11761 芝麻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T 13662 黄酒
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
GB/T 20977 糕点通则
GB/T 27658 蓝莓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672 枸杞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产品分类
3.1 速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即食食品。
3.2 薄荷型速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薄荷、莲子制成的即食食品。
3.3 枸杞型速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枸杞、红枣制成的即食食品。
3.4 低糖型速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桂圆制成的即食食品。
3.5 蓝莓型速食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蓝莓制成的即食食品。
3.6 玫瑰型(味)阿胶糕
以阿胶、芝麻、核桃仁、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添加平阴重瓣红玫瑰制成的即食食品。
4技术要求
4.1原辅料
4.1.1 阿胶、桂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2 核桃
应符合GB 10164的规定。
4.1.3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4.1.4 黄酒
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4.1.5 冰糖
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4.1.6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4.1.7 红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4.1.8 莲子
应符合SB/T 10050的规定。
4.1.9 蓝莓
应符合GB/T 27658的规定。
4.1.10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4.1.11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4.1.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13 平阴重瓣红玫瑰
应符合GB/T 19696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配料→熬制→冷却→切片→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颜色棕色或棕褐色,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特征
滋味与气味
味纯正,无异味,具有该品种应有的风味和口感特征
性 状
外形整齐,表面细腻,具有该品种应有的形态特征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薄荷、枸杞、蓝莓、玫瑰阿胶糕 低糖型速食阿胶糕
干燥失重/(g/100g) ≤
44
总 糖/ (g/100g) ≤
42 5.0
蛋白质/(g/100g) ≥
1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5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5
4.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5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cfu/g) ≤
10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4.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洁净、干燥的白瓷盘中,用目测检查形态、色泽,然后用餐刀按四分法切开,观察组织、杂质;品尝滋味与口感,作出评价。
7.2 理化检验
7.2.1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总糖
参照GB/T 2097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56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微生物检验
7.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7.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7.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7.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7.4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抽样
批量在50箱以下,随机抽取3箱,每箱取样4盒,其中8盒用于检验,其余4盒留样备查。
8.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干燥失重、蛋白质、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次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型式检验
8.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的规定。
9.2 包装
9.2.1产品内包装采用真空热封性能好,不透气的透明使用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运输
9.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 贮存
9.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cm。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