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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Y 0002 S-2015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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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Y 0002 S-2015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015 山东 油脂 有限公司 食用 动物 牛羊 鸡鸭
Q/SOM ××××—×××× Q/TXY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XY 0002S-2015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015-04-15发布 2015-05-01实施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 发布 1 Q/TXY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小峰。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1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鲜(冻)牛羊或鸡鸭的板油、肥膘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经预处理、熔炼、净油、干燥、脱胶、脱色、过滤、静置、加温、脱酸、脱臭、精油速冷、结晶分提、成品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2766 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所用原料的不同可以分为食用牛羊油、食用鸡鸭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冻)牛羊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原料应来源于宰前检疫合格、宰后检验合格的牛羊,取其新鲜、洁净的板油、肥膘,不含骨、碎皮、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并尽可能不含肌肉组织和血管。 4.1.2 鸡鸭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原料应来源于宰前检疫合格、宰后检验合格的鸡鸭,取其新鲜、洁净的板油、肥膘,不含骨、碎皮、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并尽可能不含肌肉组织和血管。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抗氧化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4.2 生产工艺 预处理→熔炼→净油→干燥→脱胶→脱色→过滤→静置→加温→脱酸→脱臭→精油速冷→结晶分提→成品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牛羊油 鸡鸭油 性状及色泽 凝固态时为乳白色,有光泽,细腻,呈膏状。融化态时为黄白色,澄清、透明,不得有沉淀。 气味、滋味 气味纯正,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特征香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牛羊油 鸡鸭油 水分及挥发物/(%) ≤ 0.20 熔点/(℃) 40~50 22~28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价(KOH)/(mg/g) ≤ 2.0 过氧化值/(g/100g) ≤ 0.20 皂化值(KOH)/(mg/g) 190~202 碘值/(%) 30~80 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 0.5 丙二醛/(mg/100g) ≤ 0.25 铅(Pb)/(mg/kg) ≤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kg) ≤ 10.0 丁基羟基茴香醚/(g/kg) ≤ 0.2 二丁羟基甲苯/(g/kg) ≤ 0.2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 GB/T 8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熔点 按GB/T 1276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不溶性杂质 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皂化值 按GB/T 55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碘值 按 GB/T 55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按 GB/T 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丙二醛 按GB/T 5009.18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6.2.12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按GB/T 2337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5524规定的方法进行。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9683、GB/T 6543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成品库中,包装好的产品贮存温度不应高于20℃,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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