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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XY
0002
S-2015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015
山东
油脂
有限公司
食用
动物
牛羊
鸡鸭
Q/SOM ××××—××××
Q/TXY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XY 0002S-2015
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015-04-15发布 2015-05-01实施
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 发布
1
Q/TXY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同鑫油脂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小峰。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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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食用卫生要求的鲜(冻)牛羊或鸡鸭的板油、肥膘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经预处理、熔炼、净油、干燥、脱胶、脱色、过滤、静置、加温、脱酸、脱臭、精油速冷、结晶分提、成品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食用动物(牛羊、鸡鸭)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
GB/T 5009.181 猪油中丙二醛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2 动植物油脂 碘值的测定
GB/T 5534 动植物油脂 皂化值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37 食用猪油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T 12766 动物油脂 熔点测定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产品根据所用原料的不同可以分为食用牛羊油、食用鸡鸭油。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鲜(冻)牛羊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原料应来源于宰前检疫合格、宰后检验合格的牛羊,取其新鲜、洁净的板油、肥膘,不含骨、碎皮、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并尽可能不含肌肉组织和血管。
4.1.2 鸡鸭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原料应来源于宰前检疫合格、宰后检验合格的鸡鸭,取其新鲜、洁净的板油、肥膘,不含骨、碎皮、脏器、甲状腺、肾上腺、淋巴结、气管、粗血管、沉渣、压榨料及其他类似物,并尽可能不含肌肉组织和血管。
4.1.3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1.4 抗氧化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4.2 生产工艺
预处理→熔炼→净油→干燥→脱胶→脱色→过滤→静置→加温→脱酸→脱臭→精油速冷→结晶分提→成品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要 求
牛羊油
鸡鸭油
性状及色泽
凝固态时为乳白色,有光泽,细腻,呈膏状。融化态时为黄白色,澄清、透明,不得有沉淀。
气味、滋味
气味纯正,具有该产品固有的特征香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牛羊油
鸡鸭油
水分及挥发物/(%) ≤
0.20
熔点/(℃)
40~50
22~28
不溶性杂质/(%) ≤
0.05
酸价(KOH)/(mg/g) ≤
2.0
过氧化值/(g/100g) ≤
0.20
皂化值(KOH)/(mg/g)
190~202
碘值/(%)
30~80
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
0.5
丙二醛/(mg/100g) ≤
0.25
铅(Pb)/(mg/kg) ≤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苯并(a)芘/(μg/kg) ≤
10.0
丁基羟基茴香醚/(g/kg) ≤
0.2
二丁羟基甲苯/(g/kg) ≤
0.2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 GB/T 8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熔点
按GB/T 1276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不溶性杂质
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皂化值
按GB/T 553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碘值
按 GB/T 553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不溶于乙醚的物质
按 GB/T 893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丙二醛
按GB/T 5009.18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6.2.12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
按GB/T 2337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5524规定的方法进行。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酸价、过氧化值。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理化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应符合GB 9683、GB/T 6543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成品库中,包装好的产品贮存温度不应高于20℃,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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