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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Y 0001S-2013 新民市张家屯镇天合意糖坊 脆性型花式糖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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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HY 0001S-2013 新民市张家屯镇天合意糖坊 脆性型花式糖果 0001 2013 新民市 张家屯镇天 合意 脆性 花式 糖果
Q/THY 新民市张家屯镇天合意糖坊企业标准 Q/THY 0001S—2013 脆性型花式糖果 2013-09-24发布 2013-10-23实施 新民市张家屯镇天合意糖坊 发布 Q/THY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新民市张家屯镇天合意糖坊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书平。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Ⅰ Q/THY 0001S—2013 脆性型花式糖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脆性型花式糖果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大麦、绵白糖、芝麻为原料,经挑选大米、大麦,经浸泡、发芽,发酵,加绵白糖熬制,稠状体冷却,拉制成型,回锅后粘芝麻(或不粘芝麻)制成的脆性型花式糖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1445 绵白糖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 4789.2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糖果、糕点、蜜饯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大米:无霉变、无虫害,应符合GB 1354、GB 2761、GB 2762、GB 2763标准规定。 3.1.2 大麦:无霉变、无虫害,应符合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和 LS/T 3101标准规定。 3.1.3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标准规定。 1 3.1.4 芝麻:应符合GB/T 11761标准规定。 Q/THY 0001S-2013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具有经熬制加工后固有的色泽 组织状态 条状完整,断面呈现孔洞 口感滋味 口感酥脆,芝麻香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干燥失重/(g/100g ) ≤ 10.0 还原糖(以葡萄糖计)/(g/100g) ≥ 1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1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cfu/g) ≤ 2500 大肠菌群( MPN/100g) ≤ 90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7 生产过程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2 4.1.1 色泽、形态、组织、杂质:自然光线下目测。 Q/THY 0001S-2013 4.1.2 滋味气味:采用鼻嗅、口尝鉴别。 4.2 理化指标 4.2.1 干燥失重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 4.2.2 还原糖 按GB/T 5009.7规定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2.5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4规定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原、辅料入库检查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照相关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线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个生产批次。每批随机抽取样品1kg供检验用。 5.3 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干燥失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偏差。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如有不合格项,应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3 Q/THY 0001S-2013 6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规定》规定。 6.1.2 外包装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6.2 包装 3 6.2.1 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标准规定的塑料袋包装。 6.2.2 外包装采用纸板盒,大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掷,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存放干燥,通风良好库房内,库内设10cm高垫离架和防鼠设施,应清洁、卫生。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放。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 4 Q/THY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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