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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F
0001S-2012
肉粉肠
0001
2012
粉肠
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 发布
2012-01-13实施
2012-01-05发布
肉 粉 肠
Q/SSF 0001S—2012
代替代替1111
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企业标准
Q/SSF
Q/SSF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吉财。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SSF 0001S—2012
肉 粉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粉肠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调味料,经一定工艺制成的肉粉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SF 0001S—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配料、加工工艺或命名分为:煎烤肠、熏烤肠、火腿肠、热狗肠等。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1,GB/T 9959.2,GB 16869等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
4.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规定。
4.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规定。
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规定。
4.1.7 其他: 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肠体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完好,肠衣结扎部位无内容物渗出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颜色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软骨及其他杂质,无密集气孔
风 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70.0
蛋白质/%
≥
5.0
食盐(以Nacl计)/%
≤
4.0
淀粉/%
≤
40.0
脂肪/%
≤
20.0
铅(以Pb计)/(mg/kg)
≤
0.2
无机砷/(mg/kg)
≤
0.05
镉(以Cd计)/(mg/kg)
≤
0.1
2
Q/SSF 0001S—2012
表2(续)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苯并(a)芘 (μg/kg)
≤
5
亚硝酸盐(以NaNO 2计)/mg/kg
≤
30.0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用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进行测定。
5.2.2 食盐
按GB/T 9695.8规定进行测定。
5.2.3 蛋白质
按GB/T 9695.11规定进行。
5.2.4 淀粉
按GB/T 9695.14规定进行。
5.2.5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进行。
5.2.6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进行测定。
3
Q/SSF 0001S—2012
5.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测定。
5.2.8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测定。
5.2.9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测定。
5.10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测定。
5.1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进行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17规定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日(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作为检验样品。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纸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包装
4
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标准规定材料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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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拿轻放。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库房,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远离火源和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和有毒物品同贮。
7.5 保质期
产品常温条件下,保质期六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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