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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F 0001S-2012 肉粉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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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SF 0001S-2012 肉粉肠 0001 2012 粉肠
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 发布 2012-01-13实施 2012-01-05发布 肉 粉 肠 Q/SSF 0001S—2012 代替代替1111 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企业标准 Q/SSF Q/SSF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市沈河区顺发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吉财。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SSF 0001S—2012 肉 粉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粉肠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调味料,经一定工艺制成的肉粉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的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99%味精)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T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分割鲜、冻猪瘦肉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SF 0001S—201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产品分类 产品按配料、加工工艺或命名分为:煎烤肠、熏烤肠、火腿肠、热狗肠等。 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肉:应符合GB/T 9959.1,GB/T 9959.2,GB 16869等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规定。 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规定。 4.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规定。 4.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规定。 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规定。 4.1.7 其他: 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肠体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完好,肠衣结扎部位无内容物渗出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颜色 组织状态 组织致密,切片性能好,有弹性,无软骨及其他杂质,无密集气孔 风 味 具有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4.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70.0 蛋白质/% ≥ 5.0 食盐(以Nacl计)/% ≤ 4.0 淀粉/% ≤ 40.0 脂肪/% ≤ 20.0 铅(以Pb计)/(mg/kg) ≤ 0.2 无机砷/(mg/kg) ≤ 0.05 镉(以Cd计)/(mg/kg) ≤ 0.1 2 Q/SSF 0001S—2012 表2(续) 总汞(以Hg计)/(mg/kg) ≤ 0.05 苯并(a)芘 (μg/kg) ≤ 5 亚硝酸盐(以NaNO 2计)/mg/kg ≤ 30.0 4.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7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感官要求 用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进行测定。 5.2.2 食盐 按GB/T 9695.8规定进行测定。 5.2.3 蛋白质 按GB/T 9695.11规定进行。 5.2.4 淀粉 按GB/T 9695.14规定进行。 5.2.5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进行。 5.2.6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进行测定。 3 Q/SSF 0001S—2012 5.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进行测定。 5.2.8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测定。 5.2.9 镉 按GB/T 5009.15规定进行测定。 5.10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测定。 5.11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进行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17规定进行。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同日(或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00g作为检验样品。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纸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2 包装 4 产品采用符合GB 9687标准规定材料包装。 Q/SSF 0001S—2012 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放、混装。运输中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拿轻放。 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库房,与地面和墙壁保持一定距离,远离火源和热源,不得与化学药品和有毒物品同贮。 7.5 保质期 产品常温条件下,保质期六个月。 5 Q/SSF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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