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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SP
0002
S-2015
山东晶荣食品有限公司速冻生制蔬菜
2015
山东
食品有限公司
速冻
蔬菜
Q/SOM ××××—××××
Q/SRSP
山东晶荣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RSP 0002S-2015
速冻生制蔬菜
2015-09-23发布 2015-10-20实施
山东晶荣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
Q/SRSP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晶荣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升、李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速冻生制蔬菜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冻生制蔬菜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一种或多种新鲜蔬菜(洋葱、胡萝卜、辣椒、番茄、芦笋、甜玉米、豌豆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验收、水洗、切丁(段)、挑选、包装、速冻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速冻生制蔬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460 豌豆
GB/T 10470 速冻水果和蔬菜 矿物杂质测定方法
GB/T 12533 食用菌杂质测定
GB/T 14251 镀锡薄钢板园形罐头容器技术条件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756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T 30382 辣椒
NY/T 493 胡萝卜
NY/T 523 甜玉米
NY/T 760 芦笋
NY/T 1071 洋葱
NY/T 1193 姜
LS/T 3104 甘薯(地瓜、红薯、白薯、红苕、番薯)
SB/T 10331 番茄
SB/T 10332 白菜
SB/T 10348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洋葱
应符合GB 107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 胡萝卜
应符合NY/T 493、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3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4 番茄
应符合SB/T 10331、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5 芦笋
应符合NY/T 760、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6 甜玉米
应符合NY/T 523、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7 豌豆
应符合GB/T 10460、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8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9 大蒜
应符合SB/T 10348的规定。
3.1.10 姜
应符合NY/T 1193的规定。
3.1.11 白菜
应符合SB/T 10332的规定。
3.1.12 甘薯
应符合LS/T 3104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水洗→切丁(段)→挑选→包装→速冻→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色泽一致,具有本品种应有的颜色
称取样品500g,将其置于洁净容器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原料正常的形态,个体完整或呈块、片、丁状
气 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限 度
每批样品中感官要求不合格率不应超过5%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杂质,g/kg ≤
1.0
GB/T 1047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
0.1
GB 5009.12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 ≤
0.3
豆类蔬菜、薯类 ≤
0.2
镉(以Cd计)/(mg/kg)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 ≤
0.1
GB 5009.15
叶菜、芹菜 ≤
0.2
其他蔬菜 ≤
0.05
总汞(以Hg计)/(mg/kg) ≤
0.01
GB/T 5009.17
六六六/(mg/kg) ≤
0.05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05
甲胺磷/(mg/kg) ≤
0.05
GB/T 5009.20
敌敌畏/(mg/kg) ≤
0.2
杀螟硫磷/(mg/kg) ≤
0.5
氯菊酯/(mg/kg) ≤
1
其他农药残留量
按GB 2763 的规定执行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0
10000
GB 4789.10平板计数法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5.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
5.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3.1 出厂检验
5.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杂质。
5.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5.3.2 型式检验
5.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5.4 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5.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GB 6388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6.2 包装
6.2.1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6.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GB/T 14251的规定。
6.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6.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6.4 贮存
6.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6.4.2 产品应贮存在-18℃以下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
6.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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