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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QGS
0001
S-2015
济南三庆公社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天然山泉水
2015
济南
公社
有限公司
天然
山泉水
Q/SQGS 0001S—2015
Q/SQGS
济南三庆公社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QGS 0001S-2015
瓶(桶)装天然山泉水
2015-05-13发布 2015-06-01实施
济南三庆公社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三庆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岩。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瓶(桶)装天然山泉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天然山泉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济南市长清区万德镇邵庄村三庆公社院内地下水为水源水,经超滤、杀菌、灌装工艺加工制成的瓶(桶)装天然山泉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 13113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2 水源地监测
生产企业应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监测频率每年不少于两次(枯水期、丰水期)监测项目按GB/T 14848中5.3的规定进行。
3.1.3 水源地防护
应符合GB 853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水源水→超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检验→入库
↑
桶(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度/度
≤10
混浊度/NTU
≤1
滋味、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
肉眼可见物
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亚硝酸盐(以NaNo2计)/(mg/L) ≤
0.005
耗氧量(以O2计)/(mg/L) ≤
2
总砷(以As计)/(mg/L) ≤
0.005
铅(以Pb计)/(mg/L) ≤
0.005
镉(以Cd计)/(mg/L) ≤
0.005
余氯(游离氯)/(mg/L) ≤
0.05
四氯化碳/(mg/L) ≤
0.002
三氯甲烷(mg/L) ≤
0.02
总α放射性(Bq/L) ≤
0.5
总β放射性(Bq/L) ≤
1
溴酸盐(mg/L) ≤
0.01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0.3
PH ≥
7.1
偏硅酸(mg/L) ≥
25
锶(Sr)/(mg/L) ≥
0.2
钾(K)/(mg/L) ≥
1
钙(Ca)/(mg/L) ≥
20
钠(Na)/(mg/L) ≥
10
镁(Mg)/(mg/L) ≥
2
溶解性总固体(mg/L) ≥
15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大肠菌群(cfu/ml)
5
0
0
GB4789.3平板计数法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5
0
0
GB/T8538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 理化检验
5.2.1 亚硝酸盐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耗氧量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总砷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铅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镉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余氯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四氯化碳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8 三氯甲烷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9 总α放射性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0 总β放射性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1 溴酸盐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2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3 偏硅酸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4 偏硅酸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5 锶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6 钾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7 钙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8 钠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19 镁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0 溶解性总固体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铜绿假单胞菌
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桶装水(10L)的抽样基数不少于100桶,抽样数量为6桶,样品分成2份,其中1份进行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瓶装水(420ml)和瓶装水(4L)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0瓶,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一份进行检验,另一份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净含量、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瓶)采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材料,应符合GB 13113的规定。
7.2.2 产品内包装(桶)采用聚碳酸酯(PC)材料,应符合GB 14942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桶装水保质期为1个月,瓶装水保质期为12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