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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NY 0001 S-2015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小杂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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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NY 0001 S-2015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小杂粮 2015 济南 农业 开发有限公司 杂粮
Q/SOM ××××—×××× Q/SRNY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RNY 0001S-2015 小杂粮 2015-06-09发布 2015-06-22实施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1 Q/SRN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兆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小杂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小米、糙米、黑米、红小豆、绿豆、豌豆、黑豆、豇豆、大豆、高粱、食用粳米(粳米、糯米)、燕麦、荞麦、薏苡仁、芝麻、花生、黍米等杂粮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原料,经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小杂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56 黍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8810 糙米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NY/T 594 食用粳米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3.1.2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 3.1.3 黑米  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 3.1.4 红小豆 应符合NY/T 599的规定。 3.1.5 绿豆 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 3.1.6 豌豆、黑豆、豇豆 应符合NY/T 285的规定。 3.1.7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8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3.1.9 食用粳米  应符合NY/T 594的规定。 3.1.10 燕麦 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 3.1.11 荞麦  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12 薏苡仁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13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4 花生  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15 黍米 应符合GB/T 13356的规定。 3.1.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GB/T 5492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形状 颗粒状 于日光下目测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于日光下目测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备 注 水 分/(%) ≤ 小米 其他 GB/T 5497 / 13.0 13.5 杂 质/(%) ≤ 黑米 食用粳米 其他 GB/T 5494 / 0.2 0.3 0.5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 镉(以Cd计)/(mg/kg) ≤ 0.1 GB/T 5009.15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稻谷制品除外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仅限于稻谷制品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T 5009.17 / 铬(以Cr计)/(mg/kg) ≤ 1.0 GB/T 5009.123 / 苯并(a)芘/(μg/kg) ≤ 5.0 GB/T 5009.27 仅限于稻谷制品、糙米 溴氰菊酯/(mg/kg) ≤ 0.5 GB/T 5009.110、 GB/T 19649 / 甲基毒死蜱/(mg/kg) ≤ 5 GB/T 19649 临时限量 滴滴涕/(mg/kg) ≤ 0.05 GB/T 5009.19 / 六六六/(mg/kg) ≤ 0.05 GB/T 5009.19 /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5.0 GB/T 18979 / 赭曲霉毒素A/(μg/kg) ≤ 5.0 GB/T 23502 / 注:其他农药残留指标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GB 5491规定执行。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2.4 产品销售包装还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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