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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RNY
0001
S-2015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小杂粮
2015
济南
农业
开发有限公司
杂粮
Q/SOM ××××—××××
Q/SRNY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RNY 0001S-2015
小杂粮
2015-06-09发布 2015-06-22实施
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
1
Q/SRN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三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兆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小杂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杂粮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小米、糙米、黑米、红小豆、绿豆、豌豆、黑豆、豇豆、大豆、高粱、食用粳米(粳米、糯米)、燕麦、荞麦、薏苡仁、芝麻、花生、黍米等杂粮中的一种或几种作为原料,经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小杂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2 大豆
GB/T 1532 花生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231 高粱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458 荞麦
GB/T 10462 绿豆
GB/T 11761 芝麻
GB/T 11766 小米
GB/T 13356 黍米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GB/T 18810 糙米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19649 粮谷中475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GB/T 23502 食品中赭曲霉毒素A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85 绿色食品 豆类
NY/T 594 食用粳米
NY/T 599 红小豆
NY/T 832 黑米
NY/T 892 绿色食品 燕麦及燕麦制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小米
应符合GB/T 11766的规定
3.1.2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的规定。
3.1.3 黑米
应符合NY/T 832的规定。
3.1.4 红小豆
应符合NY/T 599的规定。
3.1.5 绿豆
应符合GB/T 10462的规定。
3.1.6 豌豆、黑豆、豇豆
应符合NY/T 285的规定。
3.1.7 大豆
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3.1.8 高粱
应符合GB/T 8231的规定。
3.1.9 食用粳米
应符合NY/T 594的规定。
3.1.10 燕麦
应符合NY/T 892的规定。
3.1.11 荞麦
应符合GB/T 10458的规定。
3.1.12 薏苡仁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并符合GB 2715的规定。
3.1.13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
3.1.14 花生
应符合GB/T 1532的规定。
3.1.15 黍米
应符合GB/T 13356的规定。
3.1.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挑选→混合(或不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该产品固有的色泽
GB/T 5492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形状
颗粒状
于日光下目测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于日光下目测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备 注
水 分/(%) ≤
小米
其他
GB/T 5497
/
13.0
13.5
杂 质/(%) ≤
黑米
食用粳米
其他
GB/T 5494
/
0.2
0.3
0.5
铅(以Pb计)/(mg/kg) ≤
0.2
GB 5009.12
/
镉(以Cd计)/(mg/kg) ≤
0.1
GB/T 5009.15
/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稻谷制品除外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2
GB/T 5009.11
仅限于稻谷制品
总汞(以Hg计)/(mg/kg) ≤
0.02
GB/T 5009.17
/
铬(以Cr计)/(mg/kg) ≤
1.0
GB/T 5009.123
/
苯并(a)芘/(μg/kg) ≤
5.0
GB/T 5009.27
仅限于稻谷制品、糙米
溴氰菊酯/(mg/kg) ≤
0.5
GB/T 5009.110、
GB/T 19649
/
甲基毒死蜱/(mg/kg) ≤
5
GB/T 19649
临时限量
滴滴涕/(mg/kg) ≤
0.05
GB/T 5009.19
/
六六六/(mg/kg) ≤
0.05
GB/T 5009.19
/
黄曲霉毒素B1 /(μg/kg) ≤
5.0
GB/T 18979
/
赭曲霉毒素A/(μg/kg) ≤
5.0
GB/T 23502
/
注:其他农药残留指标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GB 5491规定执行。
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杂质。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材料为复合食品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2.4 产品销售包装还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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