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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MG 0001 S-2014 山东平阴玫瑰酿酒厂 配制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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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MG 0001 S-2014 山东平阴玫瑰酿酒厂 配制酒 2014 山东 平阴 玫瑰 酿酒厂 配制
Q/SPMG 山 东 平 阴 玫 瑰 酿 酒 厂 企 业 标 准 Q/SPMG OOO1S-2014 代替:Q/SPMG OOO1S-2011 配制酒 2014-03-10发布 2014-03-30实施 山 东 平 阴 玫 瑰 酿 酒 厂 发布 6 Q/SPMG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I.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PMGOOO1S-2011《配制酒》;本标准与Q/SPMGOOO1S-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本标准修订了原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并明确了配制酒原料要求及增加完善了工艺要求,修改了铅含量理化指标要求。 本标准由山东平阴玫瑰酿酒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生、李吉勇。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配制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制酒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高度粮谷类白酒为酒基,加入适量用白酒腌制的平阴重瓣红玫瑰复蒸馏液、白砂糖等,经调配、过滤而制成的配制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 GB 275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 10781.1 浓香型白酒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 GB/T 19696 地理标志产品 平阴玫瑰 GB/T 24694 玻璃容器 白酒瓶 GB/T 27588 露酒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技术要求 3.1原料要求 3.1.1 高度粮谷类白酒 应符合GB/T 10781.1的规定。 3.1.2平阴玫瑰花 应符合GB/T 19696的规定。 3.1.3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平阴玫瑰花一腌制一复蒸馏↘ 高度粮谷类白酒一调配一贮存一过滤一灌装一成品一检验一入库。 白砂糖↗ 3.3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l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 目 指标 色泽 无色或微黄色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香气 醇香浓郁,香气突出,无异香、异味 滋味 醇和、舒顺协调、酒体完整 风格 具有本品独特的风格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 目 指标 允许差 酒精度 %voL 35.0-65.0 ±1.0 滴定酸(以乙酸计),g/L ≤ 6.0 — 总糖(以葡萄糖计),g/L ≤ 200.0 ±20.0 甲醇,g/L ≤ 0.04 — 氰化物(以HCN计),mg/L ≤ 2.0 — 铅(以Pb计),mg/kg ≤ 0.2 — 注:允许差标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甲醇、氰化物指标均按 100%酒精度折算。 3.5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检验方法 5.1感官检验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理化检验 5.2.1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 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甲醇、氰化物、铅 按GB/T 5009.48规定的方法测定。 5.3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检验规则 6.1 组批与抽样 6.1.1 同一班次,同一台灌装机灌装,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1.2 白同一批产品中,按检验项目的要求随机抽取足量的样品,感官检验抽取3瓶进行感官检验,净含量抽取6瓶检验;净含量检验后,3瓶进行理化检验;3瓶进行卫生指标检验。 6.2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按本标准要求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酒精度、滴定酸、总糖、甲醇。 6.3型式检验 6.3.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3.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4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_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 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7.1标志、标签 内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10344的规定,外包装标志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包装 7.2.1 包装用酒瓶应符合GB/T 24694标准要求。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 7.3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7.4贮存 7.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7.4.2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lOcm以上的垫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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