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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P
0001
S2012
贵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尚品牌蓝莓糖果片
2012
贵州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品牌
蓝莓
糖果
Q/SP0001S—2012
贵州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12-04-10实施
2012-04-08发布
尚品牌蓝莓糖果片
Q/SP0001S-2012
Q/SP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1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参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和GB/T 1.2-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贵州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安春、赵春花。
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12年4月8日。
尚品牌蓝莓糖果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尚品牌蓝莓糖果片(蓝莓)的术语和定义、原材料要求、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蓝莓为原料,添加食用淀粉、白砂糖,经粉碎、烘干、压片、杀菌等工序制成的蓝莓糖果片,其中蓝莓含量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一部分:按接受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
GB/T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量的测定
GB/T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317 白砂糖
GB/T4789.3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
GB/T 4789.4.5.10 .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致病菌)
GB 4789.2 大肠菌群检验
GB 4789.3 菌落总数检验
GB/T8884 马铃薯淀粉
SB/10347 糖果 压片糖果
GB 9678.1 糖果卫生标准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SB/T10347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一般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4 原材料要求
4.1 蓝莓应采用品质良好,无异味、无霉变的成熟果实。
4.2 白砂糖应符合GB317的规定。
4.3 食用淀粉应符合GB/T8884的要求。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指 标
组织形态
圆形,片状,无霉变
色泽
应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
气味
应有该品种应有气味,无异味
滋味
微甜,有蓝莓特有的味道。
有害杂质
无有害杂质。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g/100g
≤10
总砷(以As计),mg/kg
≤0.5
铅(以Pb 计), mg/kg
≤1.0
总汞(以Hg 计),mg/kg
≤0.2
铜(Cu) mg/kg
≤10
六六六,mg/kg
≤0.2
滴滴涕,mg/kg
≤0.1
镉(以Cd计),mg/kg
≤1.0
二氧化硫(以SO2计), g/kg
≤0.05
5.3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指标
菌落总数(CFU/g)
≤750
大肠菌群(MPN/100g)
≤30
霉菌 (CPU/g)
≤25
酵母菌(CFU/g)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6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14881中的有关规定。
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的检验
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和鼻嗅的方法对组织形态、色泽、气味、有害杂质逐项检验;一般杂质按GB/T12533的规定进行测定。
7.2 理化指标的检验
7.2.1 水分
按GB/T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总砷
按GB/T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铅
按GB/T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总汞
按GB/T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镉
按GB/T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二氧化硫
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7.2.8 铜
按GB/T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检验。
8 微生物指标
8.1 菌落总数按GB4789.2规定进行。
8.2大肠菌群按GB4789.3规定进行。
8.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菌、溶血性链球菌)的检验按GB4789.4.
GB4789.5 GB4789.10 GB4789.11 规定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9.2 抽样
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试样,抽取样品不少于3个最小包装且总量应不低于135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留样备查。
9.3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每批产品须经本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9.4 型式检验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产品的产地因人为和自然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
——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连续停产3个月后重新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9.5 判定规则
9.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9.5.2 当出厂检验或形式检验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该批产品中重新抽取二倍样品对其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断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当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不得进行复验。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10.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10.3 运输
运输时轻装、轻卸、避免机械损伤。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无污染物、无杂物。防日晒、防雨淋,不可裸露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鲜活动物混装混运。
10.4 贮存
应在避光、阴凉、干燥、通风、洁净处贮存,注意防霉、防虫,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物品混存。
10.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不低于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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