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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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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 0001 2013 五香 豆制品 沈阳市 新区 食品厂
Q/SMH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企业标准 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2013 - 07 - 29发布 2013 - 08 - 28实施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发布 Q/SMH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由麻辣五香豆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章构成。 本标准由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勇。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香干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五香干豆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2 大豆 GB 1445 绵白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1761 芝麻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83 辣椒粉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五香干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经过榨油工序祛除油脂,再经粉碎、和面、挤条、切割、熟制后,添加各种调味辅料拌制,成为一种即食性豆制品。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 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4.1.4  芝麻:应符合GB 11761的规定。 4.1.5  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 4.1.6  大豆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7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8  五香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9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4.1.10  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4.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373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金黄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形 状 表面光滑,组织细腻,软硬适度,略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麻辣口味,不酸、不粘,无霉味或其他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闻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75 蛋白质/% ≥ 4.0 食盐(氯化钠计)/% ≤ 8.0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 (以Pb计)/(mg/kg) ≤ 1.0 酸价(KOH)/(mg/g) ≤ 3 过氧化值/(g/100g) ≤ 0.25 山梨酸钾/(g/kg) ≤ 1.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75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致病菌(系指肠道病菌或致病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5492规定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标准的规定。 5.2.2  砷 按GB/T 5009.11标准的规定。 5.2.3  蛋白质 按GB 5009.5标准的规定。 5.2.4  铅 按GB 5009.12标准的规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的规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验收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本公司质量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具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产品应有垫离,离墙20cm,离地10cm。 7.5  保质期 上述贮存条件下,贮存期为9个月。 Q/SMH 0001S-201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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