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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
0001
2013
五香
豆制品
沈阳市
新区
食品厂
Q/SMH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企业标准
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2013 - 07 - 29发布
2013 - 08 - 28实施
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发布
Q/SMH 0001S—20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是由麻辣五香豆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章构成。
本标准由沈阳市沈北新区明华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勇。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I
Q/SMH 0001S—2013
五香干豆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香干豆制品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我厂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五香干豆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52 大豆
GB 1445 绵白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豆制品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11761 芝麻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183 辣椒粉
QB/T 1505 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五香干豆制品:以大豆为原料,经过榨油工序祛除油脂,再经粉碎、和面、挤条、切割、熟制后,添加各种调味辅料拌制,成为一种即食性豆制品。
4 要求
4.1 主要原料和辅料
4.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 的规定。
4.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3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4.1.4 芝麻:应符合GB 11761的规定。
4.1.5 辣椒粉:应符合GB/T 23183的规定。
4.1.6 大豆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7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8 五香粉: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9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
4.1.10 水: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
4.1.11 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3736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呈金黄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
形 状
表面光滑,组织细腻,软硬适度,略有弹性
滋、气味
具有本品应有的麻辣口味,不酸、不粘,无霉味或其他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闻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75
蛋白质/%
≥
4.0
食盐(氯化钠计)/%
≤
8.0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 (以Pb计)/(mg/kg)
≤
1.0
酸价(KOH)/(mg/g)
≤
3
过氧化值/(g/100g)
≤
0.25
山梨酸钾/(g/kg)
≤
1.0
4.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75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致病菌(系指肠道病菌或致病球菌)
不得检出
4.5 食品添加剂
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7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要求
按GB 5492规定进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标准的规定。
5.2.2 砷
按GB/T 5009.11标准的规定。
5.2.3 蛋白质
按GB 5009.5标准的规定。
5.2.4 铅
按GB 5009.12标准的规定。
5.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3的规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验收
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本公司质量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同一批投料生产的同一规格产品为一批。
每批按千分之三抽样,每批抽样数不应少于10件(总数不少于3㎏),其中三件用于感官、净含量检验,三件用于理化及有害物质检验,三件用于微生物检验。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必须经工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检验合格,出具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6.3.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感官要求、净含量偏差、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6.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6.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签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2 包装
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规定,并能保证产品质量不受破坏。
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污染的物品混运。
7.4 贮存
产品应在常温下贮存于干燥、阴凉、通风,具有防尘、防蝇、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产品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产品应有垫离,离墙20cm,离地10cm。
7.5 保质期
上述贮存条件下,贮存期为9个月。
Q/SMH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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