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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Y
0001
S-2015
山东省龙升食品有限公司
有机面粉
2015
山东省
食品有限公司
有机
面粉
Q/SOM ××××—××××
Q/LSY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Y 0001S-2015
代替Q/LSY 0001S-2012
有机面粉
2015-02-12发布 2015-02-12实施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
Q/LS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
本标准与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理化指标无机砷、镉、铅、溴氰菊酯
——增加了GB/T 19630.2 、GB/T 19630.3引用文件
——变更了发布单位名称
——调整了全麦粉的粗细度
本标准由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芳、朱俭玉、王增明、刘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有机面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机小麦为原料,经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加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小麦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l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06.2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2部分:仪器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T 19630 有机产品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产品灰分和面筋质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麦粉、精制粉、面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有机小麦
应符合GB/T 19630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白色,色泽一致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之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呈粉状,无霉变和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全麦粉
精制粉
面粉
加工精度
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
粗细度/(%)
——
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0.0%
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5.0%
灰分/(%)(以干物计) ≤
1.30
0.68
0.95
面筋质/(%)(以湿重计) ≥
24.0
27.0
25
含砂量/(%) ≤
0.02
磁性金属物/(g/kg) ≤
0.003
水分/(%) ≤
13.5
14.0
13.5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 ≤
60
黄曲霉毒素B1 /(µg/kg) ≤
5
汞(以Hg计)/( mg/kg) ≤
0.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镉(以Cd计)/(mg/kg) ≤
0.05
铅(以Pb计)/(mg/kg) ≤
0.1
六六六/(mg/kg) ≤
不得检出
滴滴涕/(mg/kg) ≤
不得检出
溴氰菊酯/(mg/kg) ≤
0.2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 、GB/T 19630.2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加工精度
按GB/T 5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灰分
按GB/T 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粗细度
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面筋质
按GB/T 5506.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4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5 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5490和GB/T 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630.3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采用布袋、纸袋、塑料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4905和GB/T 19630.2的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