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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Y 0001 S-2015 山东省龙升食品有限公司 有机面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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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Y 0001 S-2015 山东省龙升食品有限公司 有机面粉 2015 山东省 食品有限公司 有机 面粉
Q/SOM ××××—×××× Q/LSY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SY 0001S-2015 代替Q/LSY 0001S-2012 有机面粉 2015-02-12发布 2015-02-12实施 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1 Q/LSY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 本标准与Q/LSY 0001S-2012《有机面粉》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理化指标无机砷、镉、铅、溴氰菊酯 ——增加了GB/T 19630.2 、GB/T 19630.3引用文件 ——变更了发布单位名称 ——调整了全麦粉的粗细度 本标准由山东龙升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淑芳、朱俭玉、王增明、刘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有机面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小麦粉的分类、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有机小麦为原料,经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加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有机小麦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l的测定 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490 粮油检验 一般规则 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504 粮油检验 小麦粉加工精度检验 GB/T 5505 粮油检验 灰分测定法 GB/T 5506.2 小麦和小麦粉 面筋含量 第2部分:仪器法测定湿面筋 GB/T 5507 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 GB/T 5508 粮油检验 粉类粮食含砂量测定 GB/T 5509 粮油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GB/T 5510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脂肪酸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4905 粮食包装 小麦粉袋 GB 13122 面粉厂卫生规范 GB/T 19630 有机产品 GB/T 19630.2 有机产品 第2部分:加工 GB/T 19630.3 有机产品 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分类 根据产品灰分和面筋质要求不同,可分为全麦粉、精制粉、面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有机小麦 应符合GB/T 19630的规定。 4.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清理→水分调节→去麸皮(或不去麸皮)研磨→筛理→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呈白色,色泽一致 滋味与气味 应具有该产品应有之气味,无异味 性 状 呈粉状,无霉变和结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全麦粉 精制粉 面粉 加工精度 按实物标准样品对照检验粉色麸星 粗细度/(%) —— 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0.0% 全部通过CB36号筛,留存CB42号筛不超过15.0% 灰分/(%)(以干物计) ≤ 1.30 0.68 0.95 面筋质/(%)(以湿重计) ≥ 24.0 27.0 25 含砂量/(%) ≤ 0.02 磁性金属物/(g/kg) ≤ 0.003 水分/(%) ≤ 13.5 14.0 13.5 脂肪酸值(以湿基计/(mgKOH/100g) ≤ 60 黄曲霉毒素B1 /(µg/kg) ≤ 5 汞(以Hg计)/( mg/kg) ≤ 0.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镉(以Cd计)/(mg/kg) ≤ 0.05 铅(以Pb计)/(mg/kg) ≤ 0.1 六六六/(mg/kg) ≤ 不得检出 滴滴涕/(mg/kg) ≤ 不得检出 溴氰菊酯/(mg/kg) ≤ 0.2 4.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3122 、GB/T 19630.2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 理化检验 6.2.1 加工精度 按GB/T 550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灰分 按GB/T 550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粗细度 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面筋质 按GB/T 5506.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含砂量 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磁性金属物 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水分 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8 脂肪酸值 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2.9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0 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1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2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4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15 溴氰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按GB/T 5490和GB/T 5491规定的方法执行。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灰分、粗细度。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卫生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T 19630.3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采用布袋、纸袋、塑料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T 24905和GB/T 19630.2的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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