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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X 0003 S-2015 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 调和香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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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X 0003 S-2015 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 调和香油 2015 山东省 十里香 芝麻 制品有限公司 调和 香油
Q/SOM ××××—×××× Q/SLX 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企业标准 Q/SLX 0003S-2015 调和香油 2015-06-12发布 2015-06-16实施 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 1 Q/SLX 0003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长博、孟维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调和香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和香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是以芝麻油为主要原料,添加玉米油、花椒油、辣椒油、橄榄油,经调和后制成的调和香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 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33 芝麻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 GB 19111 玉米油 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 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91 花椒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芝麻油 应符合GB 8233的规定。 3.1.2 玉米油 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 3.1.3 橄榄油 应符合GB 23347的规定。 3.1.4 花椒 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 3.1.5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玉米油180℃加入辣椒搅拌→辣椒油 ↓ 芝麻油→配料(称量)→调配→混匀→灌装→包装→检验→成品 ↑ 玉米油180℃加入花椒搅拌→花椒油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气味、滋味 具有芝麻油、花椒油、辣椒油的香味,无其它异味。 透明度 澄清、透明 不溶性杂质/(%) ≤ 0.10 水分及挥发物/(%)≤ 0.10 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 黄70 红10 酸值(KOH)/(mg/g)≤ 2.0 过氧化值/(mmol/kg)≤ 6.0 溶剂残留量/(mg/kg)≤ 不得检出 加热实验(280℃) 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的增加小于0.4 总砷(以As计)/(mg/kg)≤ 0.1 铅(以Pb计)/(mg/kg)≤ 0.1 黄曲霉毒素B1/(μg/kg)≤ 10 苯并(a)芘/(μg/kg)≤ 10 3.4 其他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2、GB 2763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GB/T 5525执行。 5.2 不溶性杂质:按GB/T 15688执行。 5.3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执行。 5.4 色泽:按GB/T 22460执行。 5.5 酸值:按GB/T 5530执行。 5.6 过氧化值:按GB/T 5538执行。 5.7 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执行。 5.8 加热试验:按GB/T5531执行。 5.9 总砷:按GB/T 5009.11执行。 5.10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执行。 5.12 苯并(a)芘:按GB/T 5009.27执行。 5.13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按GB5524执行。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一批样品中进行一次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1.2 标签中应注明原料的生产国名。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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