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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H
0001
S-2015
山东翊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醋蛋液
2015
山东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Q/SOM ××××—××××
Q/SLH
山东翊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H 0001S-2015
醋蛋液
2015-08-16发布 2015-08-16实施
山东翊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1
Q/SLH 0001S-2015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翊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政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醋蛋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蛋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醋为基料,加以鸡蛋、鹌鹑蛋、大枣、枸杞、桂圆浸泡发酵后,经过过滤、杀菌,添加蜂蜜调味,灌装、包装加工制成的醋蛋液, 其生产过程不添加任何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大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9) 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鸡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2 鹌鹑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3 大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4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5 桂圆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6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7 酿造食醋
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浸泡→发酵→过滤→混匀→杀菌→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淡黄色至橙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均匀细腻的液体,无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g/100mL) ≥
1.0
蛋白质/(g/100mL) ≥
2.0
钙(以Ca计)/(mg/100mL) ≥
180.0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05
苯甲酸(以苯甲酸计)/(g/L)
不得检出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40
霉菌/(cfu/mL) ≤
10
酵母菌/(cfu/mL) ≤
10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mL)
1000 CFU/g(mL)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容器盖开启,首先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是否正常,继而徐徐倾倒在洁净烧杯(或无色玻璃杯内),仔细观察其色泽及组织状态是否正常。
5.2 理化检验
5.2.1 总酸
按GB/T 5009.4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钙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标签、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和盖。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