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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H 0001 S-2015 山东翊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醋蛋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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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H 0001 S-2015 山东翊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醋蛋液 2015 山东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Q/SOM ××××—×××× Q/SLH 山东翊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LH 0001S-2015 醋蛋液 2015-08-16发布 2015-08-16实施 山东翊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1 Q/SLH 0001S-2015 前 言 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翊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实施。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政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醋蛋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醋蛋液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醋为基料,加以鸡蛋、鹌鹑蛋、大枣、枸杞、桂圆浸泡发酵后,经过过滤、杀菌,添加蜂蜜调味,灌装、包装加工制成的醋蛋液, 其生产过程不添加任何添加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48 鲜蛋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41 食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5835 干制大枣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 18187 酿造食醋 GB/T 18672 枸杞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9) 第123号令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鸡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2 鹌鹑蛋 应符合GB 2748的规定。 3.1.3 大枣 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 3.1.4 枸杞 应符合GB/T 18672的规定。 3.1.5 桂圆 应符合GB 16325的规定。 3.1.6 蜂蜜 应符合GB 14963的规定。 3.1.7 酿造食醋 应符合GB 18187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配料→浸泡→发酵→过滤→混匀→杀菌→灌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淡黄色至橙黄色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异味 性 状 均匀细腻的液体,无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酸/(g/100mL) ≥ 1.0 蛋白质/(g/100mL) ≥ 2.0 钙(以Ca计)/(mg/100mL) ≥ 180.0 总砷(以As计)/(mg/L) ≤ 0.2 铅(以Pb计)/(mg/L)      ≤  0.05 苯甲酸(以苯甲酸计)/(g/L) 不得检出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10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40 霉菌/(cfu/mL)             ≤ 10 酵母菌/(cfu/mL)            ≤ 10 表4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mL) 1000 CFU/g(mL)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容器盖开启,首先嗅其气味,尝其滋味是否正常,继而徐徐倾倒在洁净烧杯(或无色玻璃杯内),仔细观察其色泽及组织状态是否正常。 5.2 理化检验 5.2.1 总酸 按GB/T 5009.4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钙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检验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 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霉菌和酵母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标签、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不得使用以回收废旧塑料为原料制成的瓶和盖。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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