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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 0001S-2012 淀粉香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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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LF 0001S-2012 淀粉香肠 0001 2012 淀粉 香肠
Q/SLF 沈阳市龙凤园肉灌制品加工厂企业标准 Q/SLF 0001S-2012 淀 粉 香 肠 2012-03-02发布 2012-03-20实施 沈阳市龙园肉灌制品加工厂 发布 Q/SLF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沈阳市龙凤园肉灌制品加工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继勇。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SLF 0001S-2012 淀 粉 香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香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过修整、腌制(或不腌制)、绞碎后,加入辅料经过搅拌、充填、烘烤(或不烘烤)、蒸煮、烟熏(或不烟熏)、冷却、包装(或不包装)等工艺制作而成的淀粉香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445 绵白糖 GB 1907 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钠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及肉制品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1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7740 天然肠衣 GB 8273 异VC钠 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9959.1 带皮鲜、冻片猪肉 GB/T 9959.2 无皮鲜、冻片猪肉 1 GB/T 9959.3 分部位分割冻猪肉 Q/SLF 0001S-2012 GB/T 9959.4 分割冻猪瘦肉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T 9695.1 肉与肉制品 游离脂肪含量的测定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1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4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5961 红曲红 GB 16332 食品包装材料用尼龙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 17511.1 食品添加剂 诱惑红 GB 19303 熟肉制品企业生产规范 GB 20371 食品工业大豆蛋白 GB 25566 三聚磷酸钠 GB 25538 双乙酸钠 GB 25547 脱氢醋酸钠 Q/PLX05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原料肉,必须经过去皮、骨、筋、腱等工序:应符合GB 16869、GB/T 9959.1、GB/T 9959.2、GB/T 9959.3、GB/T 17238的标准规定。 3.1.2 淀粉:应符合GB/T 8883、GB/T 8884、GB/T 8885的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 3.1.5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6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要求。 3.1.7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1的规定。 3.1.9 诱惑红:应符合GB 17511.1的规定。 3.1.10 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应符合Q/PLX05的规定 3.1.11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 的规定。 2 3.1.12 双乙酸钠:应符合GB 25538的规定。 Q/SLF 0001S-2012 3.1.13 脱氢醋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3.1.14 异VC钠: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 3.1.15 山梨酸钾:应符合13736的规定。 3.1.16 红曲红:应符合GB 15961的规定。 3.1.17 亚硝酸盐:应符合GB 1907的规定。 3.1.18 天然肠衣:应符合GB/T 7740的规定。 3.1.19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肠体干爽,有光泽,表面不破损,长短一致,粗细均匀,无粘液 色 泽 切面为产品固有的颜色,脂肪白色 组织形态 切面坚实而湿润,组织致密,有弹性,无空洞,无汁液 滋、气味 气味纯正,口感滑嫩,肉香浓郁、咸淡适中,有各自产品的特殊风味,无异味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蛋白质/% ≥ 5 脂肪/% ≤ 30 水分/% ≤ 70 氯化物(以NaCL计)/% ≤ 5 淀粉/% ≤ 25 铅(以pb计)/(㎎/㎏) ≤ 0.5 亚硝酸钠(以NaNO2计)/(㎎/㎏) ≤ 30 无机砷(以As计)/ (㎎/㎏) ≤ 0.05 镉(以Cd计)/(㎎/㎏) ≤ 0.1 总汞(以Hg计)/(㎎/㎏) ≤ 0.05 苯并(a)芘/(ug/㎏)/(仅限烧烤和熏烤类) ≤ 5.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3 Q/SLF 0001S-2012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50000 大肠菌落数(MPN/1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及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3.6 生产加工过程要求 应符合GB 19303的规定。 3.7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产品纵向切开,在自然光下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形态和风味的质量好坏进行评定。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T 9695.15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氯化物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蛋白质 按GB/T 9695.4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脂肪 按GB/T 9695.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淀粉 按GB/T 5009.14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亚硝酸钠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7 苯并(a)芘 按GB/T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8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9 无机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10 镉 4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Q/SLF 0001S-2012 4.2.11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以同班次生产的同品种、同规格、同配方的产品为一批次。随机抽取500g作为检验样品。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产品采用尼龙肠衣、聚乙烯肠衣应符合GB 16332、GB 9687的规定,外包装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公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冷藏车或保温车,市内运输可使用密闭防尘车,铁路运输应按国家铁路运输有关规定执行。 6.4 贮存 应在清洁卫生的冷藏库房内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放。底层产品应有垫离,离地10㎝,离墙20㎝。 6.5 保质期 5 卫生、阴凉、通风、干燥处保质期150天。 Q/SLF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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