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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JKY
0009
S-2015
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减肥胶囊
2015
山东
健康
生物工程
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减肥
胶囊
Q/SJKY
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JKY 0009S-2015
保健食品
减肥胶囊
2015-04-23发布 2014-05-06实施
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
6
Q/SJKY 0009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州健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邹建卫。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委托单位:名称:广州健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路棠东棠基街1号一、三楼1A01房。
生产单位:名称:山东健康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商河经济开发区汇源街26号。
III
减肥胶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减肥胶囊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左旋肉碱酒石酸盐、壳聚糖、泽泻提取物、淀粉、二氧化硅为主要原料,经过过筛、混合、装囊、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减肥功能的保健食品减肥胶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计数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和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255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肉碱酒石酸盐
GB 299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乙酰甲壳素(壳聚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YBB 0012 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和辅料
3.1.1 左旋肉碱酒石酸盐
应符合GB 25550 的规定。
3.1.2 壳聚糖
应符合GB29941 的规定。
3.1.3 泽泻提取物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4 空心胶囊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5 淀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6 二氧化硅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过筛→混合→装囊→选丸→内包→外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色 泽
内容物呈浅黄色
取10粒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滋味、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 状
硬胶囊,外观完整光洁,无粘结、变形、囊壳破裂等详细内容物为粉末及颗粒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保健功能
具有减肥的保健功能
3.5 标志性成分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标志性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肉碱, g/100g ≥
21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
3.6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 ≤
9.0
GB 5009.3
灰分,g/100g ≤
5.0
GB 5009.4
崩解时限,min ≤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砷(以As计),mg/kg ≤
1.0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5
GB 5009.12
汞(以Hg计),mg/kg ≤
0.3
GB/T 5009.17
六六六,mg/kg ≤
0.1
GB/T 5009.19
滴滴涕,mg/kg ≤
0.1
GB/T 5009.19
3.7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25
GB 4789.15
酵母,cfu/g ≤
25
GB 4789.15
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4789.10、GB/T4789.11
3.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7405 的要求
6 检验方法
6.1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要求进行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灰分、崩解时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菌、功效成分含量。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应符合YBB 0012 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原料要求
A.1泽泻提取物: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泽泻提取物
项 目
指 标
感官
棕黄色粉末,具有本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
泽泻醇B含量,% ≥
0.1
过筛目数(80目),% ≥
95
灰份,% ≤
6.0
干燥失重,% ≤
5.0
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六六六,mg/kg ≤
0.2
滴滴涕,mg/kg ≤
0.2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25
酵母,CFU/g ≤
2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