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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GG
0001
S-2013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固态复合调味料
2013
济南
食品科技
有限公司
固态
复合
调味料
Q/SHGG0001S-2013
2014-01-01实施
2013-12-25发布
固态复合调味料
Q/SHGG 0001 S-2013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GG
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Q/SHGG0001S-201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济南高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品管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琴。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Q/SHGG0001S-2013
固 态 复 合 调 味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态复合调味料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食用盐、味精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鸡肉粉等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柠檬黄、三聚磷酸钠、二氧化硅、柠檬酸、辣椒红、呈味核苷酸二钠、磷脂、黄原胶、食用香精香料,经配料、搅拌混合、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固态复合调味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104 食用糖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729.2 香辛料和调味品 取样方法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DB 31/2002 复合调味料
DB 31/2003 复合调味料生产卫生规范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混合加工而成的呈固态的非即食的复合调味料。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
4.1.2 白砂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
4.1.3 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4 鸡肉粉应符合SB/T 10415-2007的规定。
4.1.5 柠檬黄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4.1.6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
4.1.7 二氧化硅应符合GB 255676的规定。
4.1.8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9 辣椒红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
4.1.10 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4.1.11 磷脂应符合GB 28401的规定。
4.1.12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
4.1.13 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4.1.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2 生产工艺
配料→搅拌混合→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项目
要求
组织状态
呈颗粒状、结晶状、粉状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无异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芳香和滋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表1感官要求
4.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水分,%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食用盐,% ≤
50
氨基酸态氮,% ≥
0.03
总氮,% ≥
0.03
1
4.5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
项目
技术指标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4.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的规定。
4.7 食品添加剂
4.7.1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7.2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和DB 31/2003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本试验所用水为三级以上分析实验室使用水,所用试剂除特别注明外,均为分析纯。
6.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置于50mL 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组织状态、色泽和杂质。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的检验
按GB 5009.3测定。
6.2.2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
6.2.3 铅的测定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食用盐的测定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氨基酸态氮的测定
按GB/T 5009.3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总氮的测定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致病菌检验
6.3.1 沙门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
6.3.2 志贺氏菌的测定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3.3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4 溶血性链球菌的测定
按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7 检验规则
复合调味料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
7.1 出厂检验
复合调味料必须经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上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厂。
7.2 型式检验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生产配方、工艺、原材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2)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时;
3)正常连续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4)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 组批原则
以同一天生产,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为一批。
7.4 取样方法
按GB 12729.2规定进行。
7.5 检验项目
7.5.1 出厂检验
固态复合调味料出厂检验项目包含: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食盐、氨基酸态氮项目。
7.5.2 型式检验
本标准第4章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7.6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如有不合格,可从该批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8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签
预包装产品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包装可分为瓶装、袋装等,各种包装材料必须有利保护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卫生要求。9.2.2 应使用防透水性材料包装,封口严密,包装袋内不得装入与食品无关的物品(如玩具、文具等),若装入干燥剂,则应无毒、无害,具使用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使之与食品有效分隔。
8.2.3 外包装用纸箱包装,只向上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符合卫生要求,严禁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运。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受暴晒、受重压,做到轻搬轻放。
8.4 贮存
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通风、阴凉、干燥的仓库内,并应离地离墙,有防蚊蝇虫、防鼠、防火措施,不得与有异味物品一起堆放。
8.5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