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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X 0001 S-2015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香辣食用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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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X 0001 S-2015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香辣食用菌 2015 山东 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菌
Q/SOM ××××—×××× Q/SHX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X 0001S-2015 香辣食用菌 2015-08-12发布 2015-08-22实施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SHX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丰廷 、郑法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香辣食用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辣食用菌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调味品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脱氢乙酸钠,经原料验收选剔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外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香辣食用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 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3.1.4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7 香辛料调味品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10 乙烯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3.1.11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12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 3.1.13 乳酸链球菌素 应符合QB 2394的规定。 3.1.14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3.1.15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 →杀菌→冷却→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香辣,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态正常,无霉变、均匀一致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g/100g ) ≥ 70 pH值 5.0~7.0 氯化钠(以NaCI计)/(g/100g ) 2.0~7.0 铅 (以Pb计)/ (mg/kg) ≤ 1.0 镉 (以Cd计)/ (mg/kg) ≤ 0.5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总汞(以Hg计)/ (mg/kg) ≤ 0.1 六六六/ (mg/kg) ≤ 0.1 滴滴涕/ (mg/kg) ≤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5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固形物含量、pH值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6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6.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6.2.8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微生物检验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罐、袋),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和商业无菌。 7.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1.3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的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或QB/T 459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存。 8.4.2 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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