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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X
0001
S-2015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香辣食用菌
2015
山东
食品有限公司
食用菌
Q/SOM ××××—××××
Q/SHX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HX 0001S-2015
香辣食用菌
2015-08-12发布 2015-08-22实施
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SHX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华鑫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丰廷 、郑法忠。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香辣食用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香辣食用菌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菌为主要原料,以食用植物油、辣椒、食用盐、白砂糖、味精、香辛料调味品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柠檬酸、山梨酸钾、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5,-呈味核苷酸二钠、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链球菌素、脱氢乙酸钠,经原料验收选剔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杀菌、冷却、外包装等生产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香辣食用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6 食品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8273 食品添加剂 D-异抗坏血酸钠
GB 8950 罐头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55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
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
QB 2394 食品添加剂 乳酸链球菌素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QB/T 4594 玻璃容器 食品罐头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食用菌
应符合GB 7096的规定。
3.1.2 食用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3.1.3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3.1.4 食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3.1.5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6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3.1.7 香辛料调味品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3.1.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3.1.10 乙烯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
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
3.1.11 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
3.1.12 D-异抗坏血酸钠
应符合GB 8273的规定。
3.1.13 乳酸链球菌素
应符合QB 2394的规定。
3.1.14 脱氢乙酸钠
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
3.1.15 生产加工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1.16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3.2 生产工艺:
原料验收及处理(脱盐或不脱盐)→预煮→脱水→调味(配料)→分装→真空(或封盖) →杀菌→冷却→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气味,香辣,无异味
组织状态
形态正常,无霉变、均匀一致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固形物含量/(g/100g ) ≥
70
pH值
5.0~7.0
氯化钠(以NaCI计)/(g/100g )
2.0~7.0
铅 (以Pb计)/ (mg/kg) ≤
1.0
镉 (以Cd计)/ (mg/kg) ≤
0.5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总汞(以Hg计)/ (mg/kg) ≤
0.1
六六六/ (mg/kg) ≤
0.1
滴滴涕/ (mg/kg) ≤
0.1
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
0.05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要求。
3.6 净含量及允许偏差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的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0、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检验
6.2.1 固形物含量、pH值
按GB/T 10786规定的方法检验。
6.2.2 氯化钠
按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检验。
6.2.3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4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6.2.6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检验。
6.2.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检验。
6.2.8 二氧化硫残留量
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 微生物检验
商业无菌
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瓶(罐、袋),抽样数量为18瓶,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净含量、固形物含量、氯化钠和商业无菌。
7.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试制和批量生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4.3 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1.3 产品标识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的内包装容器应符合GB 9683、GB/T 10004或QB/T 459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封口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GB/T 6388的规定。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存。
8.4.2 常温下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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