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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002
S-2015
济南姝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卷煎
2015
济南
餐饮
管理
有限公司
Q/SH
济 南 姝 函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H 0002S-2015
卷煎
2015-08-25发布 2015-09-10实施
济南姝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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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 000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姝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济南姝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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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卷煎的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猪肉、鲜冻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不解冻)、清洗,绞碎、配料、添加淀粉、大葱、姜、香辛料、食盐等辅料,搅拌腌制、用豆皮卷制、熟制、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卷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
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SB/T 10280 熏煮火腿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术语和定义
3.1 卷煎
以鲜冻猪肉、鲜冻禽肉为主要原料,经解冻(不解冻)、清洗,绞碎、配料、添加淀粉、大葱、姜、香辛料、食盐等辅料,搅拌腌制、用豆皮卷制、熟制、内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卷煎。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猪肉
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
4.1.2 鸡肉
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
4.1.3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4.1.4 大葱 、姜
并应符合DB35/T 873和SB/T 10160的规定。
4.1.5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4.1.6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7 酱油
应符合GB 2717的规定。
4.1.8 谷氨酸钠(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4.1.9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10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解冻、清洗→绞碎→配料→搅拌腌制→成型→熟制→冷却→内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正常色泽。
滋味与气味
咸淡适中,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气味,无异味。
组织要求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组织要求。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75
食盐(以氯化钠计)/(g/100g) ≤
6.0
蛋白质/(g/100g) ≥
12.0
脂肪/(%) ≤
18.0
淀粉/(%) ≤
10.0
总砷/(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5
铬(以Cr计)/(mg/kg) ≤
1.0
表2 理化指标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备注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10包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食盐
按GB/T 9695.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脂肪
按GB/T 5009.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淀粉
按GB/T 5009.9 规定的方法测得。
6.2.6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得。
6.2.7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得。
6.2.8 铬
按GB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得。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30、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包,其中8包用于检验,其余4包留样备查。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盐、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1 产品应贮存在-18℃冷库或2-6℃保鲜库中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要求运输贮存,-18℃保存保质期6个月,2-6℃保鲜库保存保质期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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