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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G 0001S-2012 风味调味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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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HG 0001S-2012 风味调味液 0001 2012 风味 调味
Q/SJS01—2005 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 发布 2012-01-13实施 2012-01-05发布 风 味 调 味 液 Q/SHG 0001S—2012 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企业标准 Q/SHG I Q/SHG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Ⅰ 本标准由沈阳市洪光调味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光。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SHG 0001S—2012 风 味 调 味 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味调味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酿造酱油、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食用盐、香辛料、谷氨酸钠等为原辅料,经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风味调味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953 酱油厂卫生规范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SB 10338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酱油:应符合GB 2717标准规定。 3.1.2 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应符合SB 10338标准规定。 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标准规定。 3.1.4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标准规定。 3.1.5 味精:应符合GB/T 8967标准规定。 3.1.6 工艺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1 Q/SHG 0001S—201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本品固有色泽 状 态 液态 滋、气味 本品固有滋、气味,无异味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异物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氨基酸态氮/(g/100mL) ≥ 0.08 氯化钠/(g/100mL) ≤ 20 总砷(以As计)/(mg/L) ≤ 0.5 铅(以Pb计)/(mg/L) ≤ 1.0 黄曲霉毒素B1 /(μg/L) ≤ 5 3.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mL)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mL)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注1:表中项目为即食调味液检验项。 3.5 食品添加剂 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 3.6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7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3标准规定执行。 2 4 试验方法 Q/SHG 0001S—2012 4.1 感官要求 4.1.1 自然光线下目测色泽、状态、杂质。 4.1.2 鼻嗅、口尝滋气味。 4.2 理化指标 按GB/T 5009.39规定方法进行。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2规定方法进行。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批次与抽样 产品以一次投料生产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每次抽样不少于300g。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应经生产企业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氨基酸态氮、氯化钠、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为即类检验项。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箱表面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标准规定。 6.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塑料瓶、袋装,大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标准规定的瓦楞纸箱。 6.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同贮。 3 在上述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12个月。 Q/SHG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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