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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YT
0001
S-2015
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涮火锅蘸料
2015
山东
食品有限公司
火锅
Q/SOM ××××—××××
Q/SDYT
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YT 0001S-2015
代替 Q/SDYT0001S-2014
涮火锅蘸料
2015-04-13发布 2015-04-26实施
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1
Q/SDYT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DYT0001S-2014《涮火锅调料》。
本标准与Q/SDYT0001S-2014相比:
——修改产品分类;
——修订理化指标。
本标准由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园春、马连惠、徐曼丽。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涮火锅蘸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涮火锅蘸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花生酱、芝麻酱为主要原料,添加腐乳、味精、食用盐、韭花酱为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经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即食蘸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
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
LS/T 3320 芝麻酱
QB 1733.4 花生酱
SB/T 10170 腐乳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蘸料
由花生酱、芝麻酱、腐乳、味精、食用盐、韭花酱、水为原材料制作而成。
4 分类
按原料分为:原味、香辣味、孜然味。
5 技术要求
5.1 原辅料
5.1.1 花生酱
应符合QB 1733.4的规定。
5.1.2 芝麻酱
应符合LS/T 3320的规定。
5.1.3 腐乳
应符合SB/T 10170的规定。
5.1.4 味精
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
5.1.5 食用盐
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6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7 辣椒
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
5.1.8 植物油
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9 山梨酸钾
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
5.1.10 香辛料
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5.1.11 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5.2 生产工艺
原料→调配→灌装→杀菌→包装→检验→入库。
5.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淡棕色、鲜艳、有光泽
滋味与气味
咸甜适口、味道醇厚,具有该品固有的香气
性 状
粘稠适度、清爽
杂 质
无杂质
5.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食盐/(g/100g) ≤
10.0
水分/(g/100g) ≤
65.0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
0.25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Pb)/(mg/kg) ≤
1.0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
5.0
5.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n
c
m
M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2
100CFU/g
10000CFU/g
5.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 食品添加剂
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8 检验方法
8.1 感官检验
8.1.1 在光线充足的实验室观察被测样品外观。
8.1.2 将产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观察色泽、性状、杂质,品尝滋味,闻其气味。
8.2 理化检验
8.2.1 食盐
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
8.3 微生物检验
8.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3.3 致病菌
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
8.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9.2 抽样
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袋。其中2袋进行感官检验,2袋进行净含量检验,6袋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其余10袋留样备查。
9.3 检验
9.3.1 出厂检验
9.3.1.1 检验项目
9.3.1.1 包括感官、净含量、食盐、水分、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 型式检验
9.3.2.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 判定规则
9.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 包装
10.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应符合GB /T 10004的规定。
10.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10.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 运输
10.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 贮存
10.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