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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B
0030
S-2015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奶茶
2015
山东
集团
济南
东方
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
奶茶
Q/SFB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SFB 0030S-2015
代替Q/SFB 0030S-2012
阿胶奶茶
2015-05-12发布 2015-05-22实施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Q/SFB 0030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FB0030S-2012《阿胶奶茶》。
本标准由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武、焦绪印、司桂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阿胶奶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奶茶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乳粉、植脂末、速溶茶粉为主要原料,添加葡萄糖、麦芽糊精、白砂糖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经过筛、混合、粉碎、烘干、分装、包装而成的阿胶奶茶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标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总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13 茶叶中茶多酚和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 9683 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4 乳粉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香精
QB/T 4067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
3.1.1 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5 乳粉(奶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要求。
3.1.6 速溶茶粉
应符合QB/T 4067的要求。
3.1.7 食用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要求。
3.2 生产工艺
速溶茶粉奶粉、植脂末、麦芽糊精、葡萄糖→过筛 加入食品添加剂(食用香精)
阿胶、白砂糖→粉碎→混合→粉碎过筛→烘干→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符合本品应有的色泽、无异色。
外观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
气味和滋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及该品种应有的风味,口味润滑、细腻,无异味。
冲调性
冲调后易溶解,允许有极少量团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蛋白质/(g/100g) ≥
4.0
GB 5009.5
水分/(g/100g) ≤
7.0
GB 5009.3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茶多酚/(mg/kg) ≥
200.0
GB/T 8313
表2 理化指标
3.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致病菌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入白色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进行色泽、外观、杂质检查;另取一小包样品,然后加入适量的开水,充分搅拌后可进行气味、滋味和冲调性的检验。
6.2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抽样
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2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盒,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
7.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品管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型式检验
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 原料和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工艺时;
— 停产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8.2 包装
8.2.1内包装用复合包装袋包装,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产品单位包装采用盒装。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包装,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
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