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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F 0004 S-2015 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 食用调味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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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F 0004 S-2015 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 食用调味油 2015 山东省 阳信 畜产品 有限公司 食用 调味
Q/SGF 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F 0004S-2015 食用调味油 2015-04-08发布 2015-04-10实施 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 Q/SGF 0004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省阳信广富畜产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成坚、张利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3 2 食用调味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调味油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种食用调味油(芝麻油、橄榄油、香辛料调味油等)为主要原料,经预处理、调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一类调味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233 芝麻油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T 2111 绿色食品 调味油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食用调味油 从植物或植物籽粒中提取的油脂或萃取呈味呈味成分于植物油中的调味品。如:芝麻油、橄榄油、香辛料调味油。 3.2 芝麻油 又称香油。从油料作物芝麻的种子中制取的植物油,可用于调味的一种油脂。 3.3 橄榄油 以橄榄鲜果为原料,经压榨加工而成的植物油,多用于西餐调味。 3.4 香辛料调味油 从香辛料中萃取其呈味成分于植物油中的制品,如:辣椒油、芥末油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芝麻油 应符合GB 8233的规定。 4.1.2 橄榄油 应符合GB 23347 的规定。 4.1.3 香辛料调味油 应符合NY/T 2111 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前处理→调配→ 包装→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芝麻油 具有浓郁的芝麻油香味、无异味 橄榄油 具有产品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香辛料调味油 具有产品正常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芝麻油 橄榄油 香辛料调味油 铅(以Pb计)/(mg/kg) ≤ 0.1 0.1 0.1 总砷(以As计)/(mg/kg) ≤ 0.1 0.1 0.1 总汞(以Hg计)/(mg/kg) ≤ - 0.05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3 - 3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KOH)/(g/100g) ≤ 0.25 - 0.25 黄曲霉毒素B1/(ug/kg) ≤ 10 10 10 苯并(a)芘/(ug/kg) ≤ 10 10 10 水分及挥发物/(g/100g) ≤ 0.20 0.20 0.80 农药残留 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4.5 其它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 根据产品感官要求用眼、鼻、口、手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感官要求进行检验。 7.2 理化指标 7.2.1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7.2.3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4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7.2.5 酸价、过氧化值 按GB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6 苯并(a)芘 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7.2.7 水分及挥发物 按GB/T 5528规定方法测定。 7.2.8 农药残留 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 7.3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批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从同一批产品中抽取2kg,1kg用做检验,1kg留样封存备查。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要求、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企业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证明书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8.3.2.2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全部的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清真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 包装 1.1  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包装袋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1.1.1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 贮存 9.4.1 库房应卫生、干燥、通风良好,不应同库贮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产品按不同批次堆码,堆码整齐,并应垫板,与地面距离不低于10cm,距墙面15cm。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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