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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B
0025
S-2015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蛋白粉制品
2015
山东
集团
济南
东方
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
蛋白粉
制品
Q/SFB 0025S-2015
Q/SFB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SFB 0025S-2015
代替 Q/SFB 0025S-2012
阿胶蛋白粉制品
2015-05-12发布 2015-05-22实施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
2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FB0025S-2012《阿胶蛋白粉制品》。
本标准由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武、焦绪印、司桂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阿胶蛋白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蛋白粉制品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海洋鱼低聚肽粉、乳粉、植脂末、白砂糖、低聚异麦芽糖为主要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β-环状糊精、柠檬酸、食用香精(甜橙香精、柠檬香精)、着色剂(β-胡萝卜素)、维生素C,经过筛、总混、粉碎、烘干、分装、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阿胶蛋白粉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总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754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7402 食用氢化油卫生标准
GB 19644 乳粉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香精
QB/T 1499 爪式旋开盖
QB 1613 β-环状糊精
YBB 0003 钠钙玻璃瓶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产品分类
根据原料不同分为三种类型,即原味型阿胶蛋白粉、果香型阿胶蛋白粉、低糖型阿胶蛋白粉。
3.1 原味型阿胶蛋白粉
以海洋鱼低聚肽粉、阿胶粉、白砂糖、全脂奶粉、植脂末为主要原料,添加β-环状糊精、维生素C制成的原味型阿胶蛋白粉。
3.2 果香型阿胶原蛋白粉
以海洋鱼低聚肽粉、阿胶粉、白砂糖为主要原料,添加β-环状糊精、柠檬酸、甜橙香精(或柠檬香精)、β-胡萝卜素、维生素C制成的果香型阿胶原蛋白粉。
3.3 低糖型阿胶蛋白粉
以海洋鱼低聚肽粉、阿胶粉、低聚异麦芽糖、全脂奶粉、植脂末为主要原料,添加β-环状糊精、维生素C制成的低糖型阿胶蛋白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 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4.1.2 海洋鱼低聚肽粉
应符合GB/T 22729的规定。
4.1.3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4.1.4 乳粉
应符合GB 19644的规定。
4.1.5 植脂末
应符合GB 17402的规定。
4.1.6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7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4.1.8 甜橙香精、柠檬香精
应符合GB 30616的规定。
4.1.9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4.1.10 维生素C
应符合GB 14754的规定。
4.1.11 β-环状糊精
应符合QB 1613的规定。
4.1.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生产工艺
原料→过筛→称重→总混→粉碎→烘干→内包→外包装→检验→入库。
4.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符合本品应有的色泽、无异色
外观
粉状或微粒状、无结块
滋味与气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香味及该品种应有的风味,口味润滑、细腻、无异味
冲调性
冲调后易溶解,允许有极少量团块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原味型
果香型
低糖型
水分/(g/100g) ≤
5.0
GB 5009.3
蛋白质/(g/100g) ≥
20.0
10.0
15.0
GB 5009.5
总糖(以蔗糖计)/(g/100g) ≤
——
——
5.0
GB/T 5009.8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1.0
GB 5009.12
4.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9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致病菌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 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入白色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进行色泽、外观、杂质检查;另取一小包样品,然后加入适量的开水,充分搅拌后可进行气味、滋味和冲调性的检验。
7.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8 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8.2 抽样
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2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盒,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
8.3 检验
8.3.1 出厂检验
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总糖、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品管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8.3.2 型式检验
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8.4 判定规则
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9.2 包装
9.2.1 内包装采用复合包装袋包装或瓶装,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玻璃瓶应符合YBB 0003钠钙玻璃瓶及异型模制瓶协议标准的要求,瓶盖应符合QB/T 1499爪式旋开盖标准的规定。
9.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盒装。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包装, 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
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9.4 贮存
9.4.1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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