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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B 0032 S-2015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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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FB 0032 S-2015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速溶粉 2015 山东 集团 济南 东方 保健品有限公司 阿胶 速溶
Q/SFB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企业标准 Q/SFB 0032S-2015 代替 Q/SFB 0032S-2012 阿胶速溶粉 2015-05-12发布 2015-05-22实施 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Q/SFB 0032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FB0032S-2012《阿胶速溶粉》。 本标准由山东福胶集团济南东方保健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长武、焦绪印、司桂萌。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阿胶速溶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阿胶速溶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冰糖、黄酒为主要原料,经化胶、配制、浓缩、膨化、粉碎、烘干、分装、包装而成的阿胶速溶粉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总中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3662 黄酒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QB/T 1173 单晶体冰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 3.1.1 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2 冰糖 应符合QB/T 1173的规定。 3.1.3 黄酒 应符合GB/T 13662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阿胶→加黄酒溶化→配制→浓缩→膨化→烘干→内包→包装→检验→入库。 ↑ 冰糖→溶化→过滤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黄色或棕褐色 滋味及气味 气微、味微甘,有特有的胶香味,无其他异味 组织与形态 均一、稳定颗粒,无异物 杂质 不允许存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蛋白质/(g/100g) ≥ 70.0 GB 5009.5 水分/(g/100g) ≤ 10.0 GB 5009.3 总灰分/(g/100g) ≤ 1.0 GB 5009.4 总砷(以As计)(mg/kg) ≤ 0.5 GB/T 5009.11 铅(以pb计)(mg/kg) ≤ 0.3 GB 5009.12 黄曲霉毒素B1/(µg/kg ) ≤ 5.0 GB/T 18979 3.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GB/T 4789.3-2003 霉菌/(cfu/g) ≤ 50 GB 4789.15 致病菌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 致病菌指标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第二法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入白色洁净的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进行色泽、外观、杂质检查;另取一小包样品,然后加入适量的开水,充分搅拌后可进行气味、滋味和冲调性的检验。 5.2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抽样 每批抽样样本以箱为单位,150箱以内取2箱,以后每增加150箱抽取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取样品2盒,每批取样量不少于5盒,进行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及微生物指标检验。 6.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品管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型式检验 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 原料和生产工艺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生产工艺时; — 停产6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 7.2 包装 7.2.1内包装用复合包装袋包装,复合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7.2.2产品单位包装采用盒装。外包装采用双层瓦楞纸箱包装,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规定。 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7.3运输 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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