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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ZD
0001
S-2014
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从源牌舒心胶囊
2014
山东
药业
有限公司
舒心
胶囊
Q/DX001-2012
Q/SDZD
山 东 中 大 药 业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SDZD 0001S-2014
保健食品
从源牌舒心胶囊
2014-03-01发布 2014-03-30实施
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1
Q/SDZD 0001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附录A、B、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山东中大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凤祥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
从源牌舒心胶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源牌舒心胶囊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罗布麻提取物、三七粉、野菊花提取物为主要原料,经罗布麻和野菊花水提、醇沉、干燥、三七粉碎、混合、粉碎、过筛、装囊、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具有调节血压、调节血脂功能的保健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T 5009.1l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6740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JJF l070 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监发(1996)第38号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罗布麻提取物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2 三七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3 野菊花提取物
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1.4 空心胶囊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1
Q/SDZD 0001S-2014
罗布麻、野菊花水提→醇沉→干燥→三七粉碎→混合→粉碎→过筛→装囊→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外 观
硬胶囊,外形完整
色 泽
内容物为棕色粉末
滋味、气味
内容物微苦,无其他异味
性 状
内容物为粉末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功能要求
具有调节血压、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3.5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
9.0
GB 5009.3
灰分/(g/100g) ≤
12.0
GB 5009.4
崩解时限/(min) ≤ ≤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铅(以pb计)/(mg/kg) ≤ ≤
1.5
GB 5009.12
砷(以As计)/(mg/kg) ≤ ≤
1.0
GB/T 5009.11
汞(以Hg计)/(mg/kg) ≤ ≤
0.3
GB/T 5009.17
3.6 功效成分
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功效成分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黄酮(以芦丁计)/(mg/100g) ≥ ≥
900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7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
1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MPN/100g) ≤ ≤
40
GB/T 4789.3
霉菌/(cfu/g) ≤ ≤
25
GB 4789.15
酵母/(cfu/g) ≤ ≤
25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
3.8 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JJF 1070 的规定。
3.9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l7405规定。
4 检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取被测样品100g平铺于洁净的白纸或白瓷盘上,在明亮处观察其色泽、外形形态,检查有无可见外来杂质。品尝其滋味,闻其气味,应符合表l的要求。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崩解时限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方法检查。
4.2.3 砷
按 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铅
按 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汞
按 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2.6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检验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4.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4.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4.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
4.4 净含量
JJF l070定量包装食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4.5 功效成分检验
4.5.1 总黄酮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成品出厂前须经公司质量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功效成分。
5.2 型式检验
3
Q/SDZD 0001S-2014
5.2.1 型式检验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主要生产设备维修或更换时;
b) 生产工艺或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2.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5.3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
5.4 抽样
5.4.1 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瓶(12粒/瓶)计。
5.4.2 每批按3/1000随机抽样,但每批不应少于9瓶。其中3瓶用于检验净含量,3瓶用于理化试验,3瓶用于卫生指标检验。
5.5 判定规则
5.5.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5.5.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5.5.1.2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项目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如仍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5.1.3 微生物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5.5.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5.5.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5.5.2.2 型式捡验项目理化指标不超过3项(微生物指标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5.5.2.3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按GB l6740、GB 7718、卫监发(1996)第38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标明产品的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贮存条件、食用方法及食用量、适应人群、产品标准号及审批文号。
6.2 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数量、“小心轻放”、“防潮”,“防晒”等图示标志。图示标志应符含GB/T 191的规定。
6.3 包装
6.3.1 销售包装
采用瓶装(每瓶12粒,每瓶60粒两种),封口严密,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6.3.2 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箱应困扎牢固,正常运输、装卸时不得松散。材料应符合食品卫生标准要求。
6.4 运输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防止挤压、曝晒、雨淋。装卸时轻搬、轻放。
6.5 贮存
6.5.1 本产品贮存在阴凉、干燥、避光、通风的仓库内。仓库温度不得超过35℃,相对湿度不大于60%,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其它杂物混存。
6.5.2 包装完好的产品应离墙、地面20cm以上。
6.6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下保质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