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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G
0001
S-2015
济南实功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谷物粉
2015
济南
食品有限公司
复合
谷物
Q/SG
济南实功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G 0001S-2015
复合谷物粉
(冲调型方便食品)
2015-08-10发布 2015-08-22实施济南实功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6
Q/SG 0001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实功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济南实功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复合谷物粉
(冲调型方便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谷物粉(冲调型方便食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糙米、黑米、茯苓、薏米、莲子、芡实、白扁豆、山药、杏仁、赤小豆等一种或几种为主料,以黑芝麻、火麻仁、桂圆、乌梅、枸杞、鸡内金、人参(人工种植)、黄精、蛹虫草等为辅料,配料、混合经熟制、超微粉碎、内包装制成的粉末状复合谷物粉(冲调型方便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食品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11761 芝麻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9年第3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3 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大米、糯米
应符合GB 1354 的规定。
3.1.2 糙米
应符合GB/T 18810 的规定
3.1.3 薏米
应符合DB35/T 942 的规定
3.1.4 黑米
应符合NY/T 832 的规定
3.1.5 茯苓、白扁豆、莲子、芡实、白扁豆、山药、杏仁、赤小豆、黑芝麻、火麻仁、桂圆、乌梅、枸杞、鸡内金、黄精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6 人参(人工种植)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3.1.7 蛹虫草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9第3号公告》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处理→配料→混合→熟制→粉碎→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本品固有自然色泽,色泽较均匀
按标签标示冲调方法制备50ml样品,倒入无色透明容器中,置于明亮处、观察其状态、色泽、气味及其滋味。
组织形态
粉末状
滋味、气味
冲调后具有本品固有的滋、气味,味甜清香,无异味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7.0
按GB 5009.3的规定
铅(以Pb计)/(mg/kg) ≤
1.0
按 GB 5009.12的规定
总砷(以As)/(mg/kg) ≤
0.5
按GB/T 5009.11的规定
黄曲霉毒素B1/(ug/kg) ≤
5.0
按 GB/T 18979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与检验方法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cfu/g) ≤
1000
按GB 4789.2规定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按GB/T4789.3-2003规定
霉菌/(cfu/g) ≤
50
按GB 4789.15规定
表4 致病菌指标与检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按GB 4789.4规定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按GB4789.10第二法规定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按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仅适用用于藻类制品。
3.6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组批
同一产地,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次。
5.1 抽样
每批产品抽样按总包装箱的2%随机抽取,然后在抽取的包装箱中每箱抽取3包,样品数不少于12包。
5.2 出厂检验
5.2.1 产品需经公司检验部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要求中全部项目,在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前;
— 原料来源地有变化时;
— 产品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次生产时;
—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有要求时。
5.4判定规则
5.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5.4.2 微生物指标有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若其余指标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6.1.1 产品包装箱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预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6.1.2 含人参的产品应标注不适宜人群: 孕妇、乳母及14岁以下儿童,应在标签说明书标注食用限量。
6.1.3 含蛹虫草的产品应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儿童、食用菌过敏者,应在标签说明书标注食用限量。
6.2 包装
产品内包装为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规定;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过程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装混运。
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同处存放。贮存时产品应离地、离墙,并有防鼠、防虫措施。
6.5 保质期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