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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LR
0016
S-2015
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鲁润牌阿胶粉
2015
山东
药业
有限公司
保健食品
鲁润牌
阿胶
Q/SDLR0006S-2013
Q/SDLR
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LR 0016S-2015
保健食品
鲁润牌阿胶粉
2015-04-20发布 2015-04-20实施
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
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友军,赵淑荣。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SDLR0016S-2015
鲁润牌阿胶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鲁润牌阿胶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阿胶为主要原料,经辐照灭菌、粉碎、过筛、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鲁润牌阿胶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4 不锈钢食品容器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3508 聚乙烯吹塑容器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
GB 17405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T 21302 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的规定。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3 生产工艺
辐照灭菌→粉碎→过筛→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4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泽
棕色,色泽均匀
滋、气味
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性状
粉末
杂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3.5 保健功能
增强免疫力
3.6 功效成分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功效成分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蛋白质/(g/100g)
≥82.0
GB 5009.5
L-羟脯氨酸(按干燥品计算)/(g/100g)
≥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甘氨酸(按干燥品计算)/(g/100g)
≥1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丙氨酸(按干燥品计算)/(g/100g)
≥7.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L-脯氨酸(按干燥品计算)/(g/100g)
≥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
3.7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水分/(%)
≤7.0
GB 5009.3
灰分/(%)
≤3.0
GB 5009.4
铅(以Pb计)/(mg/kg)
≤0.5
GB 5009.12
砷(以As计)/(mg/kg)
≤0.3
GB/T 5009.11
汞(以Hg计)/(mg/kg )
≤0.3
GB/T 5009.17
3.8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菌落总数 /(cfu/g)
≤30000
GB 4789.2
大肠菌群 /(MPN /100g)
≤90
GB 4789.3
霉菌 /(cfu/g)
≤25
GB 4789.15
酵母菌 /(cfu/g)
≤25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
不得检出
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
3.9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7405和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将样品置于检验台上,通过目测、口尝评定其色泽、滋味、气味、性状及杂质。
5.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6.2 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盒/袋),其中8瓶(盒/袋)用于检验,其余4瓶(盒/袋)留样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蛋白质、水分、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
7.2 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 9681的规定。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采用不锈钢食品容器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 9684的规定。采用聚乙烯成型品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采用聚乙烯吹塑容器包装,其质量标准应符合GB 13508的要求。采用复合膜袋包装,其质量应符合GB/T 21302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箱应捆扎牢固、防潮、装卸时不得松散。
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防潮,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 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应防潮、防晒、防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的物品混放。
7.4.2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贮存,自生产之日起,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