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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JQ
0003
S-2013
山东嘉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蔬菜干制品
2013
山东
生物
食品有限公司
蔬菜
制品
Q/XMJQ 004—2007
山东嘉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2013-12-03实施
2013-11-27 发布
蔬菜干制品
Q/SDJQ 0003S—2013
Q/SDJQ
山东嘉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1
Q/SDJQ 0003S—2013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嘉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嘉祺生物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武英惠、叶清喃。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
蔬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蔬菜干制品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花菜或百合或竹笋为原料,采用自然干燥或人工干燥(热风干燥)的方法除去蔬菜组织中的大部分水分,不添加辅料加工而成的非即食的蔬菜干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103 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竹笋、百合、黄花菜:应无异味、无霉味、无虫蛀、无杂质、无腐烂,符合GB 2762、GB 2763标准的有关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料剔选分级→清洗→修整→烫漂→干燥→包装→成品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求
竹笋干
百合干
黄花菜
颜色
淡黄色至黄褐色,或红褐色至褐色。
淡黄色至黄褐色。
呈金黄色至棕黄色,允许个别呈青色。
外观
呈片状或条状,大小基本一致,形态基本一致,无肉眼可见的霉点,无外来杂质。
干燥,无霉烂、变质坏片;因生理病害产生的绣斑、焦片和黑点不超过5%。
条形均匀,无虫蛀、霉变。
气味
具有笋干特有的香气,无异味。
无异味,无因种植或污染所造成的不良气味。
具有黄花菜特有的香味, 无霉味和其它异味。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2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镉(以Cd计)/(mg/kg) ≤
0.5
总汞(以Hg计)/(mg/kg) ≤
0.1
六六六/(mg/kg) ≤
0.1
项 目
指 标
滴滴涕/(mg/kg) ≤
0.1
敌敌畏/(mg/kg) ≤
0.5
杀螟硫磷/(mg/kg) ≤
1.0
亚硝酸盐(以NO-2计)/(mg/kg) ≤
4.0
甲胺磷/(mg/kg) ≤
0.05
氯菊酯/(mg/kg) ≤
2.0
表2 理化指标(续表)
3.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
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试样放入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采用目测和鼻嗅的方法对颜色、外观、气味逐项检验。
5.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铅
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5.5 镉
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5.6 总汞
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7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
5.8 敌敌果、杀螟硫磷
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
5.9 亚硝酸盐
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0 甲胺磷
按GB/T 5009.103规定的方法测定。
5.11 氯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测定。
5.12 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6.1.1 组批规则
在原料和生产条件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同一天、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做出厂检验时允许同一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方法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50箱(包括不足50箱)增抽1箱。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取样本量不少于5袋(或750克),每批样量不少于15袋(或2000克)
6.2 产品检验分类
6.2.1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2 出厂检验必须每批进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
6.2.3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所有技术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材料、生产工艺有改变时;
b) 产品质量不稳定时;
c) 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半年应进行一次;
d)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或设备更新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f)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6.3 判定规则
6.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本批产品为合格。
6.3.2 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标准时,可从备查留样中加倍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要求。标签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配料表、净含量、商标、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
7.1.2 运输用外包装材料外表上应有牢固清晰的标志,注明商标、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贮存要求等。
7.2 包装
7.2.1 包装材料与要求
7.2.1.1 产品包装:采用符合GB 9687规定的食品包装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潮食品包装用品。
7.2.1.2 运输用外包装:采用符合GB/T 6543规定的瓦楞纸箱。
7.3 包装要求
a) 产品包装必须牢固、严密;
b) 产品包装物内应随带产品合格证或有产品合格标示;
c) 一定数量的袋(或盒)装产品组成一箱,要求排列整齐,纸箱封口粘贴平直、严密、捆扎牢固。
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中不得靠近或接触潮湿、有腐蚀性和有毒有害物质。严防日晒雨淋。
7.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通风的仓库中,不得与有毒或有害物质放在一起,堆放成品时,要求地面搁架垫起,堆放高度以纸箱受压不变形为宜。
8 保质期
在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从生产之日起本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