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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5 S-2014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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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5 S-2014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 2014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杆菌 高钙粉 固体 饮料
Q/SDABS 0015S-2014 Q/SDABS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5S-2014 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 2014-05-20发布 2014-05-30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张玉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双歧杆菌属菌粉、低聚木糖、低聚果糖、牡蛎、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生鲜牛初乳、山楂、莱菔子、深海鱼油、菊粉、低聚异麦芽糖、果蔬粉、大豆膳食纤维、麦芽糊精、白糖、葡萄糖为原料,添加营养强化剂葡萄糖酸钙、L-苏糖酸钙、L-乳酸钙和食品添加剂硫酸亚铁、乳酸亚铁、葡萄糖酸亚铁、叶酸、硫酸锌、葡萄糖酸锌、L-精氨酸、牛磺酸、磷脂、β-胡萝卜素、维生素A、B2、C、D2、E、柠檬黄、水果香精、乙基麦芽酚、柠檬酸等,经原辅料检验、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6781 食品添加剂 乳酸亚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锌 GB 8821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75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GB 14752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 GB 14754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5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GB 147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GB 1475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557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叶酸 GB 155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钙 GB 177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苏糖酸钙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5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乳酸钙 GB 2557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锌 GB/T 26940牡蛎干 GB 2830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精氨酸 GB 284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2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硫酸亚铁 QB/T 2984 低聚木糖 RHB 601 生鲜牛初乳 SB/T 10634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SC/T 3502 鱼油 YY 0035 食品添加剂 葡萄糖酸亚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食品添加剂指定标准 食品添加剂 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双歧杆菌属 要求活菌数在1×106cfu/g以上,并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 3.1.2 山楂、莱菔子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的规定。 3.1.3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4 低聚木糖 应符合QB/T 2984的规定。 3.1.5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6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7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8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9 牡蛎干 应符合GB/T 26940的规定。 3.1.10 生鲜牛初乳 应符合RHB 601的规定。 3.1.11 淡水鱼胶原蛋白肽粉 应符合SB/T 10634 的规定。 3.1.12 深海鱼油 应符合SC/T 3502 的规定。 3.1.13 乳酸亚铁 应符合GB 6781 的规定。 3.1.14 葡萄糖酸锌 应符合GB 8820 的规定。 3.1.15 牛磺酸 应符合GB 14759 的规定。 3.1.16 叶酸 应符合GB 15570 的规定。 3.1.17 L-苏糖酸钙 应符合GB 17779 的规定。 3.1.18 硫酸锌 应符合GB 25579 的规定。 3.1.19 L-乳酸钙 应符合GB 25555 的规定。 3.1.20 L-精氨酸 应符合GB 28306 的规定。 3.1.21 磷脂 应符合GB 28401 的规定。 3.1.22 硫酸亚铁 应符合GB 29211 的规定。 3.1.23 葡萄糖酸亚铁 应符合YY 0035 的规定。 3.1.24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3.1.25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3.1.26 水果香精 应符合 QB/T 1505的规定。 3.1.27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 3.1.2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29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 3.1.30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 3.1.31 维生素A、B2、C、D2、E 应符合GB 14750、GB 14752、GB 14754、GB 14755、GB 29942的规定。 3.1.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称量→调配→(杀菌)→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 滋味和气味 具该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外观及杂质 无结块,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钙/(mg/100g) 240-135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双歧杆菌数/(cfu/g) ≥ 1×106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14880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把少量双歧杆菌高钙粉(固体饮料)平摊在白色瓷盘中,在明亮处观察色泽和外观,并品尝其内容物。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钙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双歧杆菌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2 出厂检验 7.2.1 成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双歧杆菌、钙、水分、大肠菌群。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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