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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9
S-2015
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
2015
济南
奥博
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植物
甾醇裸藻
复合
固体
饮料
Q/SOM ××××—××××
Q/SDABS
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9S-2015
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
2015-06-10发布 2015-06-10实施
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3
Q/SDABS 0019S-2015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甾醇、裸藻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桑椹、覆盆子、鲜芦根、槐米、余甘子、 莲子、肉桂、黑芝麻、核桃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SB/T 10556 熟制核桃和仁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2010年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植物甾醇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
3.1.2 裸藻
应符合GB 19643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
3.1.3 核桃
应符合SB/T 10556 的规定。
3.1.4 桑椹、覆盆子、鲜芦根、槐米、余甘子、 莲子、肉桂、黑芝麻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滋味、气味
颗粒或粉末、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50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总黄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植物甾醇项下、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裸藻项下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铝塑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