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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09 S-2013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速溶咖啡(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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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09 S-2013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速溶咖啡固体饮料 2013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速溶 咖啡 固体 饮料
Q/SDABS 0009S-2013 Q/SDABS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09S-2013 速溶咖啡(固体饮料) 2013-06-25发布 2013-06-25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速溶咖啡(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咖啡(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焙烤咖啡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人参(人工种植)、松花粉、黄精、枸杞、山药、牡蛎、莲子、薏苡仁、茯苓、决明子、红枣、重瓣玫瑰花、阿胶、植脂末等,添加或者不添加食品添加剂木糖醇、番茄红、β-胡萝卜素,经原辅料预处理、称量、调配、包装等工序制成速溶咖啡(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 NY/T 289 绿色食品 咖啡粉 NY/T 605 焙烤咖啡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Q/HZDS 0001S 植脂末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焙烤咖啡 应符合 NY/T 605 的规定。 3.1.2 人参、黄精、枸杞、山药、牡蛎、莲子、薏苡仁、茯苓、决明子、红枣、玫瑰花、阿胶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3.1.3 木糖醇 应符合 GB 13509 的规定。 3.1.4 番茄红 应符合GB 28316的规定。 3.1.5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称量→调配→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 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正常的颜色 滋味及气味 具本品正常的滋味、气味,无异味 组织及形态 均匀的粉末状,无结块 杂 质 内容物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咖啡因/(g/100g)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和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取少量速溶咖啡(固体饮料)平摊在白色瓷盘中,在明亮处观察色泽和外观,并加以品尝。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咖啡因 按NY/T 28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砷 按GB/T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2 出厂检验 7.2.1 成品出厂前须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逐批检验,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7.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4 判定规则 7.4.1 出厂检验判定规则 7.4.1.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 7.4.1.2 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7.4.2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7.4.2.1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为合格品。 7.4.2.2 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3项(微生物除外)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有一 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超过三项不符合标准,不得复验,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验。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1.2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8.3.2 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3.3 运输过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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