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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3
S-2014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栀子芦荟复合颗粒
2014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栀子
芦荟
复合
颗粒
Q/DDS 005-2005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2014-05-30实施
2014-05-20发布
栀子芦荟复合颗粒
Q/SDABS 0013S-2014
Q/SDABS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5
Q/SDABS 00013S-2014
前 言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张玉广。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
I
Q/SDABS 0013S-2014
栀子芦荟复合颗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栀子芦荟复合颗粒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栀子、芦荟(库拉索芦荟凝胶)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金银花、沙棘、代代花、桔梗、甘草(人工种植)、蒲公英、荷叶、火麻仁、山楂、玉竹、人参(人工种植)、决明子、木瓜、菊花、葛根、鲜白茅根、乌梅、莱菔子、茯苓、绿茶、普洱茶、百合、苦瓜、鱼腥草、淡竹叶、桔红、香薷、桑叶、桑葚、薄荷、佛手、紫苏、火麻仁、马齿苋、柠檬、菊粉、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果蔬粉、大豆膳食纤维粉、白砂糖、葡萄糖、麦芽糊精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番茄红素、β-胡萝卜素、维生素A、B2、C、D2、E、柠檬黄、水果香精、乙基麦芽酚、柠檬酸经称量、调配、制粒、包装制成的栀子芦荟复合颗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准
GB 317 白砂糖
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的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的测定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的测定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测定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
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
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胺磺酸钾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2487 食品添加剂 乙基麦芽酚
GB/T 14456.1 绿茶
GB 14750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
GB 14752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B2(核黄素)
GB 14754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5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83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
GB/T 29370 柠檬
GB 299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生育酚)
QB/T 1505 食用香精
NY/T 779 普洱茶
NY/T 963苦瓜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
3 技术要求
3.1原辅料
3.1.1 栀子、金银花、沙棘、代代花、桔梗、甘草(人工种植)、蒲公英、荷叶、火麻仁、山楂、玉竹、人参(人工种植)、决明子、木瓜、菊花、葛根、鲜白茅根、乌梅、莱菔子、茯苓、百合、鱼腥草、淡竹叶、桔红、香薷、桑叶、桑葚、薄荷、佛手、紫苏、火麻仁、马齿苋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一部 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需同时符合卫生部2012年第17号公告要求。
3.1.2 芦荟(库拉索芦荟凝胶)
应符合 卫生部2008 年第12号公告 要求。
3.1.3 柠檬
应符合GB/T 29370的规定。
3.1.4 大豆膳食纤维
应符合的GB/T 22494 的规定。
3.1.5 低聚果糖
应符合的GB/T 23528 的规定。
3.1.6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 的规定。
3.1.7 番茄红素
应符合GB 28316的规定。
3.1.8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3.1.9 维生素A、B2、C、D2、E
应符合GB 14750、GB 14752、GB 14754、GB 14755、GB 29942的规定。
3.1.10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11 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12 绿茶
应符合GB/T14456.1的规定。
3.1.13 普洱茶
应符合NY/T 779 的规定。
3.1.14 苦瓜
应符合NY/T 963的规定。
3.1.15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
3.1.16 水果香精
应符合 QB/T 1505的规定。
3.1.17 乙基麦芽酚
应符合GB 12487的规定。
3.1.18 柠檬酸
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
3.1.19 低聚异麦芽糖
应符合GB/T 20881的规定。
3.1.20 果蔬粉
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
3.1.21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
3.1.2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辅料粉碎→称量→调配→制粒→(杀菌)→包装→检验→入库。
3.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棕褐色颗粒
滋味及气味
具有所含物质的复合气味
味甜、纯正、无异味
组织形态
颗粒均匀,无异物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4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铅(以Pb计) /(mg/kg) ≤
1.0
总砷(以As计) (mg/kg) ≤
0.5
甜味剂
糖精钠(以糖精计)/(g/Lkg) ≤
0.15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g/kg) ≤
0.65
乙酰磺胺酸钾/(g/kg) ≤
0.3
3.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
40
霉菌/ (cfu/g) ≤
5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 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感官检验
通过目测、口尝评定其外观、色泽、滋味、气味及性状和杂质。
6.2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糖精钠
按GB/T 5009.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甜蜜素
按GB/T 5009.97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乙酰磺胺酸钾
按GB/T 5009.140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 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酵母
按 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4 、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原辅料入库前应由生产单位技术检验部门按原辅料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7.2 组批与抽样
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产品为一批次。每批样品应为全检所需样品的3倍量,一份送化验室检验,另一份储存备查。
7.3 出厂检验
7.3.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公司检验部门逐批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3.2检验项目有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1)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2)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3)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运输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 包装
8.2.1 产品单位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8.2.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所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