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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8 S-2015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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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8 S-2015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015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虫草 益生菌粉 固体 饮料
Q/SOM ××××—×××× Q/SDABS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8S-2015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015-06-10发布 2015-06-10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3 Q/SDABS 0017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蛹虫草、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裸藻、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菊粉、低聚果糖、大豆膳食纤维粉、虾青素、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木耳、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木糖醇、β-胡萝卜素、番茄红素以及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维生素E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蛹虫草益生菌粉(固体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82 食品中维生素A和维生素E的测定 GB/T 5009.159 食品中还原型抗坏血酸的测定 GB/T 6192 黑木耳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88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 GB 1475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dl-α-醋酸生育酚)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KYP 0002 S 昆明优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虾青素制品 NY/T 1676 食用菌中粗多糖含量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 关于批准蛹虫草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实施手册》 卫办监督发【2010】65号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蛹虫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3号的规定。 3.1.2 双歧杆菌属、乳杆菌属等菌种 要求活菌数在1×1010cfu/g以上,并符合卫办监督发【2010】65号的规定。 3.1.3 裸藻 应符合GB 19643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 3.1.4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5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6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 3.1.7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8 大豆膳食纤维粉 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 3.1.9 β—胡萝卜素 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 3.1.10 维生素C 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 3.1.11 维生素E 应符合GB 14756 的规定。 3.1.12 聚葡萄糖 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 3.1.13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14 番茄红素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的规定。 3.1.15 木耳 应符合GB/T 6192的规定。 3.1.16 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3.2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 求 色泽 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滋味、气味 颗粒或粉末、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5.0 腺苷(mg/100g) ≥ 0.3 多糖(mg/100g) ≥ 15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维生素C/(mg/kg) 1000~2250(限强化维生素C的) 维生素E/(mg/kg) 10~40(限强化维生素E的)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乳杆菌数/(CFU/g) ≥ 1×1010 双歧杆菌数/(CFU/g) ≥ 1×101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50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腺苷 按《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实施手册》中保健食品中腺苷的测定方法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多糖 按NY/T 1676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2.6 维生素C 按GB/T 5009.159规定的方法测定。 6.2.7 维生素E 按GB/T 5009.8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乳杆菌和双歧杆菌 按GB 4789.3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腺苷、多糖、乳酸菌(乳杆菌、双歧杆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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