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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R 0001S-2012 果汁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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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R 0001S-2012 果汁饮料 0001 2012 果汁 饮料
Q/SCR 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CR 0001S-2012 代替Q/SCR001-2009 果 汁 饮 料 2012-02-15发布 2012-03-20实施 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SCR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SCR001-2009《果汁饮料》。 本标准与Q/SCR001-2009《果汁饮料》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删除了铜指标; 本标准由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平、侯海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CR001-2009。 Ⅰ Q/SCR 0001S-2012 果 汁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桃汁、葡萄汁、沙棘汁、梨汁、鲜橙汁等果汁系列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浓缩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接近与品名相符合的鲜果或果汁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近似成该品种鲜果特有的香气,滋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形态 混浊度均匀一致,浊度适宜,允许少量果肉沉淀 密 封 无漏气现象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SCR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低糖型 普通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5.0 ≥5.0 原果汁含量/% ≥ 10 总酸(以单结晶水柠檬酸计)/(g/L ) ≥ 0.3 铅(以Pb计)/(mg/L) ≤ 0.05 总砷(以As计)/(mg/L) ≤ 0.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9297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饮料摇匀后,启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嗅其香味及品尝其滋味;静止3min,观察色泽情况,检查组织状态;静置30min观察杂质情况;将样品置于水中,肉眼观察是否漏气。 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2 5 检验规则 Q/SCR 0001S-2012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组、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出厂检验12瓶(罐),型式检验24瓶(罐)。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外包装上应标有品名、配料表、原果汁含量、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标志。一次性外包装物还应标注每箱数量,防晒、防潮及“小心轻放”等标志。 6.2 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内包装要求表面清洁,不漏气,箱内饮料成品应排放整齐,不松动;不得倒置,纸箱牢固紧密,正常运输中不得松动,包装箱内必装质检合格证。 6.4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曝晒、雨淋、冻结,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物品混合装运。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露天堆放,不与有毒物质、易挥发物质堆放在一起。 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常温塑料瓶保持期为12个月,易拉罐24个月。 3 Q/SCR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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