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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CR
0001S-2012
果汁饮料
0001
2012
果汁
饮料
Q/SCR
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CR 0001S-2012
代替Q/SCR001-2009
果 汁 饮 料
2012-02-15发布 2012-03-20实施
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SCR 0001S-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
本标准代替Q/SCR001-2009《果汁饮料》。
本标准与Q/SCR001-2009《果汁饮料》的主要差异:
——增加了原料要求;
——增加了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删除了铜指标;
本标准由辽宁承泉瑞丰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桂平、侯海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SCR001-2009。
Ⅰ
Q/SCR 0001S-2012
果 汁 饮 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汁饮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桃汁、葡萄汁、沙棘汁、梨汁、鲜橙汁等果汁系列饮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17 白砂糖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方法
GB 1732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 19297 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浓缩果汁:应符合GB 17325的规定。
3.1.2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3.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应接近与品名相符合的鲜果或果汁的色泽
滋、气味
具有近似成该品种鲜果特有的香气,滋味纯正,无异味
组织形态
混浊度均匀一致,浊度适宜,允许少量果肉沉淀
密 封
无漏气现象
杂 质
1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Q/SCR 0001S-2012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低糖型
普通型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 %
≤5.0
≥5.0
原果汁含量/%
≥
10
总酸(以单结晶水柠檬酸计)/(g/L )
≥
0.3
铅(以Pb计)/(mg/L)
≤
0.05
总砷(以As计)/(mg/L)
≤
0.2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9297的规定
3.5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6 食品添加剂
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饮料摇匀后,启封,倒入洁净的烧杯中,嗅其香味及品尝其滋味;静止3min,观察色泽情况,检查组织状态;静置30min观察杂质情况;将样品置于水中,肉眼观察是否漏气。
4.2 理化指标
4.2.1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总酸
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按GB/T 4789.21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规定进行。
2
5 检验规则
Q/SCR 0001S-2012
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班组、同一次投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出厂检验12瓶(罐),型式检验24瓶(罐)。
5.2 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前需经公司质检部门按本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总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3 型式检验
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5.3.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志
外包装上应标有品名、配料表、原果汁含量、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等标志。一次性外包装物还应标注每箱数量,防晒、防潮及“小心轻放”等标志。
6.2 标签
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6.3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内包装要求表面清洁,不漏气,箱内饮料成品应排放整齐,不松动;不得倒置,纸箱牢固紧密,正常运输中不得松动,包装箱内必装质检合格证。
6.4 运输
运输工具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曝晒、雨淋、冻结,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物品混合装运。
6.5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处,不得露天堆放,不与有毒物质、易挥发物质堆放在一起。
产品自出厂之日起,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常温塑料瓶保持期为12个月,易拉罐24个月。
3
Q/SCR 0001S-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