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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ABS
0017
S-2014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辣木叶雪莲培养物复合粉
2014
山东
奥博
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
辣木叶
雪莲
培养
复合
Q/SOM ××××—××××
Q/SDABS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7S-2014
辣木叶雪莲培养物复合粉
2014-12-18发布 2015-01-10实施
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
3
Q/SDABS 0017S-2014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山东奥博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
辣木叶雪莲培养物复合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辣木叶雪莲培养物复合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辣木叶、雪莲培养物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麦芽糊精、食用葡萄糖、玉米淀粉、菊粉、低聚果糖、大豆膳食纤维粉、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木耳、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食品添加剂聚葡萄糖、木糖醇、番茄红素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辣木叶雪莲培养物复合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3509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574 蜂胶中总黄酮含量的测定方法 分光光度比色法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4 大豆膳食纤维粉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 关于批准金花茶、显脉旋覆花(小黑药)等5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 卫生部关于亚硝酸钾等27个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 关于批准蛋白核小球藻等4种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 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 辣木叶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
3.1.2 雪莲培养物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9号的规定。
3.1.3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
3.1.4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
3.1.5 玉米淀粉
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
3.1.6 菊粉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5号的规定。
3.1.7 低聚果糖
应符合GB/T 23528的规定。
3.1.8 大豆膳食纤维粉
应符合GB/T 22494的规定。
3.1.9 聚葡萄糖
应符合GB 25541的规定。
3.1.10 木糖醇
应符合GB 13509的规定。
3.1.11 番茄红素
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9号的规定。
3.1.12 人参(人工种植)、枸杞子、葛根、山药、茯苓、木耳、菊花、莲子、山楂、香橼、佛手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人参(人工种植)还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7号。
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要 求
色泽
冲溶前呈黄色至浅黄色,冲溶后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微甜、无异味
滋味、气味
颗粒或粉末、无结块现象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物
3.4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10.0
蛋白质/(g/100g) ≥
0.5
总黄酮/% ≥
0.4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1.0
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
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CFU/g) ≤
50
表4 致病菌指标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食品添加剂
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
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
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6.2 理化检验
6.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总黄酮
按GB/T 20574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微生物检验
6.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6.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6.3.3 霉菌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
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7.2 抽样
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
7.3 检验
7.3.1 出厂检验
7.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总黄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7.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7.3.2 型式检验
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7.4 判定规则
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其中人参应标注使用量≤3克/天,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雪莲培养物应标注干品使用量≤4 克/天,婴幼儿、孕妇不宜食用。
8.2 包装
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铝塑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
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