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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R
0003
S-2013
山东博然螺旋藻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速溶螺旋藻
2013
山东
螺旋藻
生物
股份有限公司
速溶
Q/SBR
山东博然螺旋藻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
2013-03-15实施
2013-03-15发布
Q/SBR 0003S-2013
代替Q/SBR 0003S-2010
速溶螺旋藻
藻
山东博然螺旋藻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
本标准代替Q/SBR0003S-2010《速溶螺旋藻》。
本标准由山东博然螺旋藻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雪灵。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Q/SBR 0003S-2013
速溶螺旋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速溶螺旋藻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人工培养的鲜钝顶螺旋藻(spirulina platensis)或极大螺旋藻(spirulina maxima)经低温烘干加工制成的螺旋藻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Q/SBR 0001S 鲜螺旋藻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
3.1.1鲜螺旋藻
应符合Q/SBR 0001S的规定。
3.1.2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3.2生产工艺:
原料→清洗→低温烘干→包装→检验→贮存。
3.3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蓝绿色或深蓝绿色
气味和滋味
海藻特有的鲜味,无异味
形 态
干片状
杂 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物
3.4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g/100g) ≤
7.0
蛋白质/(g/100g) ≥
55
灰分/(g/100g) ≤
7.0
总砷(以As计)/(mg/kg) ≤
0.2
铅(以Pb计)/(mg/kg) ≤
0.5
镉(以Cd计)/(mg/kg) ≤
0.1
汞(以Hg计)/(mg/kg) ≤
0.05
3.5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1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霉菌/(cfu/g) ≤
20
致病菌(沙门氏菌属、志贺氏菌属、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3.6净含量及允许缺斤短两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检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将试样均匀置于白搪瓷盘内,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2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
5.2.3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
5.2.4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2.5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5.2.6 镉
按GB 5009.13规定的方法测定。
5.2.7 甲基汞
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5.3.3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
5.3.4 志贺氏菌
按GB 4789.5规定的方法检验。
5.3.5金黄色葡萄球菌
按GB/T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5.3.6 霉菌
按GB/T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
5.4净含量检验
按JJP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视为一组批。
6.2 抽样
抽样总量不得少于100g,将所取样品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成两份:分装于干燥、洁净的带磨口塞的瓶中密封。瓶上标签标注:生产厂名、产品名称、产品批号、产品数量、取样日期、取样人员姓名,一瓶由质检部门进行检验,一瓶密封保存三个月备查。
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
6.3.1.1 检验项目
包括水分、蛋白质、感官指标、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标签。
6.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3.2 型式检验
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 新产品投产前
—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 产品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 国家质监机构和用户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本合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
7.2包装
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材料,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
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与运输。
7.3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是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7.4贮存
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放。
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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