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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S 0001 S-2013 沈阳市皇姑区思贝斯食品厂 冷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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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BS 0001 S-2013 沈阳市皇姑区思贝斯食品厂 冷面 2013 沈阳市 皇姑区思贝斯 食品厂
Q/SBS 沈阳市皇姑区思贝斯食品厂企业标准 Q/SBS 0001S—2013 冷 面 2013-08-12发布 2013-09-02实施 沈阳市皇姑区思贝斯食品厂 发布 Q/SBS 0001S—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 本标准由沈阳市皇姑区思贝斯食品厂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希华。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Ⅰ Q/SBS 0001S—2013 冷 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玉米淀粉为原料,添加食用盐、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经配料、合面、压制成型,半熟制工艺加工制成的冷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T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LS/T 3212 挂面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 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1 3.1 原辅料要求 Q/SBS 0001S—2013 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2715、GB 2761、 GB 2762、GB 2763的规定。 3.1.2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标准规定。 6.1.3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标准规定。 3.1.4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标准规定。 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 泽 本品固有色泽 气 味 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组织形态 实心条状,粗细均匀,不粘连 杂 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45 酸度/(ml/10g) ≤ 5.0 烹调损失/% ≤ 10 总砷(以As计)/(mg/kg) ≤ 0.5 铅(以Pb计)/(mg/kg) ≤ 0.2 黄曲霉毒素B1/(μg/kg) ≤ 5 3.4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cfu/g) ≤ 30 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40 霉菌计数/(cfu/g) ≤ 150 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得检出 2 Q/SBS 0001S—2013 3.5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 的规定。 3.6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应符合GB 2763 的规定。 3.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3.8食品添加剂 3.8.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3.8.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规定进行。 3.9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3.10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GB 14881标准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要求 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形态、鼻嗅法对气味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 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 4.2.2 酸度 按GB/T 5517 规定方法测定。 4.2.3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 4.2.4 铅 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 4.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方法测定。 4.2.6 烹调损失 按LS/T 3212规定方法测定。 4.3 微生物指标 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进行。 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方法进行。 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规定方法进行。 4.3.4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3 4.4 净含量偏差 Q/SBS 0001S—2013 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 5 检验规则 5.1 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需经本单位检验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5.2 与组批抽样 5.2.1 以同批原料、同一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5.2.2 在每批中随机抽取不少于2kg成品进行检测,样品分为两份,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备样样品。 5.3 出厂检验 5.3.1 产品出厂需经本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附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 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5.4 型式检验 5.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5.4.2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时; b) 当原料来源发生变化或主要设备更换,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5.5 判定规则 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为合格。若出现不合格项时,可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则判为该批产品合格。如仍有不合格项目,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 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6.1 标志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及不影响冷面品质,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规定。 6.3 运输 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 6.3.2 运输产品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 6.4 贮存 6.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 6.4.2 在上述贮存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3天,冷藏温度≤5℃条件下,保质期为1个月。 4 Q/SBS 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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